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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oc

  • 上传人:yinnengda
  • 文档编号:38192203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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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 核准 规则
    资源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7月23日

    前 言
    2004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颁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007年5月9日,颁布第1号修改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基本条件进行了部分修改。现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作进一步修改》。2008年 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修修改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8年8月,协会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草案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年 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修改特别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现状和发展情况,在1 号修改单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并且增加了基于风险的检验、合于使用评价以及理化检测(核准)项目,并且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甲、乙两类。另外,对检验检测联合重组、检验研究技术中心的设立提出了要求。
    2004年版本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 吴绳武、李 宁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李伟忠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 卜四清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赵云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王祖悦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李新成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周国庆、强天鹏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沈 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管 坚
    本次修订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基本条件…………………………………………………………………………(1)
    第三章 核准程序…………………………………………………………………………(2)
    第四章 附则………………………………………………………………………………(3)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5)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9)
    附件C 乙类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附加要求………………………………………………(41)
    附件D 检验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核准的附加要求………………………………………(42)
    附件E 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44)
    附件F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45)
    附件G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5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核准的受理和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部分单项检验检测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核准的受理和审批其他单项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B,乙类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附加要求见附件C、检验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核准的附加要求见附件D,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见附件E。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3)。申请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见附件F,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检验师证书或工程师证书(复印件)。无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批文;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拟承担的检验责任区的见证文件(见附件G),见证文件应当根据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范围和持证检验人员的数量确定拟承担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数量,如拟覆盖的检验责任区与已有的检验机构交叉或检验人员数量无法覆盖检验责任区的,应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划并确认;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申请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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