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装婴儿食品法典标准CODEXSTAN73-198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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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装 婴儿 食品 法典 标准 CODEXSTAN73 1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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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X STAN 73-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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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裝婴儿食品法典标准
CODEX STAN 73-1981
范围
1.1婴儿食品主要是指为断乳期的正常婴儿提供的食品,也包括为婴儿逐步适应普通食品期间提供
的食品。这些食品可以是即食的或仅需要用水调制的干粉型。但不包括《婴儿配方食品法典标准》
( CODEX STAN72-1981)或《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法典标准》( CODEX STAN741981)所涵盖的产品。
2即食婴儿食品用容器封装前或封装后都经过热处埋,干粉型婴儿食品用物理方法处埋,这两类
方法均为了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2.说明
2.1婴儿是指不超过12月龄的人群。
2.2幼儿是指12月龄至3岁的人样
2.3卡路里是指千卡或“大卡”(1千焦等于0.239千卡)。
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
成分
1.1婴儿食品可由任何适宜作为食品或食品配料(包括调味品)使用、认可或常规销售的营养物质
制各而成
3.1.2维生素和矿物质只能按照食品销售国法规的要求添加。
3.1.2.1按照第3.1.2节添加的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应从《用于婴幼儿食品的矿物盐和维生素参考清单》
( CAC/ GL10-1979)巾选用。
3.1.2.2添加的维生素和/成矿物质中的创含量应在第3.1.3节规定的钠限量范围之内。
1.3按照使用说明,以即食食品为基础计算,产品中的总钊量不应超过200mg钠/100g。不允许在
水果产品和以水果为主制作的甜点产品中添加盐(氯化钠)。
3.2均匀度和颗粒大小
3.2.1即食婴儿食品应为均匀的或按下列方式进行粉碎。
(a)去渣食品:均匀一致的小颗粒食品,吞咽前不需要或不鼓励咀嚼。
(b)幼儿食品:食品中通常含有的颗粒大小,鼓励婴幼儿咀嚼。
原标准CAC/RS73-1976,1981年采纳,1983、1985、1987和198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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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干的婴儿食品在用水或其他合适的液体调制后,应接近第3.2.1节规定的去渣食品和幼儿食品的均
匀度和颗粒大小的要求。
3.3纯度要求
所有配料,包括可选配料应是清、高质量、安全的,且必要时应除去多余的纤维。鱼、肉和
禽肉配料中不得含有碎骨片
3.4特定禁止
产品及其组分不得经电离辐照处理。
食品添加剂
生产罐装儿食品时,允许使用下列添加剂,其使用限制说明如下
最大使用量/100g即食食品中(除非另有说明)
4.1增稠剂
4.1.1刺槐豆胶
0.2
4.1.2瓜尔胶
0.2
4.1.3憐酸淀粉
4.1.4乙酰化二淀粉磷酸脂
6g,单独或联合使用
4.1.5酸化二淀粉僯酸恉
4.1.6羟丙基淀粉
4.1.7乙酰化己二酸双淀粉
6g,单独或联合使用
4.1.8甘油双淀粉
4.1.9乙酰化甘油双淀粉
4.1.10非酰胺化果胶
1g,仅可用于罐装燮幼儿食品
4.,2乳化剂
4.,2.1卵憐脂
0.5g
4.,2.2单和双田油酯
0.15
H调节剂
4.3.1碳酸氢钠
}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
4.3.2碳酸钠
}并在第3.1.3节规定的钠限量
范围内
暂时批准
CODEX STAN 73-1981
4.3.3碳酸氢钾
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
4.3.4碳酸钙
4.3.5柠檬酸及其钠盐
0.5g,并在第3.1.3节规定
的钠限量范围内
4.3.6L(+)乳酸
0.2
g
4.3.7乙酸
0.5g
4.4抗氧化剂
4.4.1混合的生物酚浓缩物
300mg/kg脂肪,单独或联合使用
4.4.2x-生育酚
4.4.3L-抗坏血酸棕棡酸啃
200mgkg脂肪
4.4.4
抗坏血酸及其钠盐
0.5gkg,以抗坏血酸和抗坏血酸
钾盐表示,并在第3.1.3节规定的
钠限量池围内
4.5香料
4.5.1香草提取物
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
4.5.2乙基香草醛
mg
4.5.3香草醛
7 mg
4.6带入原则
应遵循食品法典第一卷“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第3节的相关规定。
5.污染物
5.1农药残留
产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制备,使得原材料或终产品配料生产、贮存或加工过程中所使
用的农药无残留,如技术上不可避免有农药残留,则残留量应尽可能降到最低
5.2其他污染物
冬当m、过统一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产品应无激素和抗生素残留,也不得有其他污染物残留,特别
活性物质。
6.卫生要求
6.1应尽可能按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产品无污物。
6.2米用适宜的采样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产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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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致病微生物
b)不应含有可能达到危害健康水平的微生物物质;以及
(c)不应含有可能达到危害健康水平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3产品应在符合已生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生声、包装和贮存,并应遵循《国际推荐性婴幼儿食品
生操作规范》( CAC/RCP21-1979)的规定
包装
产品应包装在能保证食品卫生和其他质量的容器中。即食产品应包装在密封容器中,氮气和
氧化碳可用作包装介质。
容器填充
对即食型食品,产品的填充应符合以下要求:
(i)重量低于150g(5%盎司)的产品的填充量应不低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
(iy)重量在150-250g(5%-9盎司)之间的产品的填充量应不低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
(v)重量超过250g(9盎司)的产品的填充量不低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
容器的水容量指20℃的蒸馏水完全填充密封容器后水的体积。(见 CODEX STAN234-1999(特
殊食品))
标签
除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総法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1-1985)外,述应符合以下特殊规定
9.1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为其主要或特征性配料的名称,该名称能表明产品的特性或预期用途。
9.2配料清单
9.2.1标签上应按照所占比例的递减顺序对配料的完整清单进行声称。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应
分组单列,且不必按照维生素和倌物质所占的递减顺序排列
9.2.2应对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进行声称。另外,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名也可以
在标签中列出。
9.3营养值声称
营养值声称应包括下列信息,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声称
(a)每100g食品或每特定建议食用量的食品中的能量用千卡(Kcal)和/或千焦(kJ)表示,
蚩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以克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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