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HJ 0001 S-2010 蚕豆辣椒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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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HJ 0001 S-2010 蚕豆辣椒酱 2010 蚕豆 辣椒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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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D
元谋县黄瓜园牛街酱菜厂企业标准
QYHJ0001S-2010
蚕豆辣椒酱
云に『食品实全企立に、用に
各案:53%56S-00
期:叁年
版本。公开
2010-12-18发布
2010-12-31实施
元谋县黄瓜园牛街酱厂发布
Q/YHJ0001S2010
我厂生产的蚕豆辣椒酱是以蚕豆、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制曲、配以食用盐,草果
八角等天然香辛辅料,发酵、添加辣椒酱调配、混料、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该产品
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本厂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按照GB2718-2003《酱卫生标准》的规定制定。其余指标根据《酱类生产许可证
审查细则(2006版)》的规定和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元谋县黄瓜园牛街酱菜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松燕、刘决义。
Q/YHJ0001S-2010
蚕豆辣椒酱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蚕豆辣椒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豆、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制曲、配以食用盐,草果、八角等天然香
辛辅料,发酵、添加辣椒酱调配、混料、系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蚕豆辣椒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5小麦粉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张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怎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做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求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GB7718预包装食晶标签通则
GBT10459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一
GBr1561香率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料及辅料
3.1.1鲜辣椒:应新鲜无虫蛀、无霉変、无污染。
3.1.2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
3.1.3蚕豆:应符合GBT10459的规定。
3.1.4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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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3.1.6草果: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3.1.7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8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红褐色至棕褐色,鲜絶、有光洋
气味与滋味
香辣适中,味鲜醇厚,具有蚕豆辣椒酱特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组织细腻,粘稠适度,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日
指标
水分(干燥失重),%
70.0
食盐(以NaCI计),g/100
18.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0.2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3.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曲莓毒素B1,g/kg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浄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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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打开包装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日视、鼻嗅、口尝
4.2理化指标
4.2.1水分(干燥失重):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食盐、氨基酸态氮、总酸、总确铅、黄曲霉毒素B:按GB/T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指标
4.3.1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致病菌:按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測定。
4.4浄含量
按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取12袋(瓶)样品,样品分为两
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5.3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
分(千燥失重)、氨基酸态氮、食盐、总酸、大肠菌群。
5.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其项日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进行
型式检验
a)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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