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252-2007 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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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www.rccb.nct
备案号: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252-2007
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7-12-20发布
2008-07-0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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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坏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促进火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規定,制定本标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代火电厂国
家
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
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
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扩局负责解释
Freet》www.rccb.nct
DB50/252-2007
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按时段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
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刈现有燃煤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使川单机容量在200MN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火电厂
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200MW以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执行国家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年12月30日发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指标准状态下干气中的数值。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
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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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过剩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6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以假想无水、尢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和灰分校正后
的质量损失,称为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用“Vdaf”表示。
3.7燃煤电厂
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8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燃煤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龈踪监测
3.9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的划分
本标准分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燃煤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
1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建设
项日,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997年1月1日起全2003年12月31日通过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
建设项目,执行第l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执
行第Ⅲ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4.2污染物排放限值
各时段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表1、表2规定的限值。
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卒间。
1996年12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坏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
建、改建燃煤电厂执行本标准时,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设备排气筒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限值?在本标准对应值的基础上:上浮,但最人幅度不得超过50%,具体上浮时间及上:浮量需提前报请市
级坏保管理部门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通过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燃
煤电厂执行本标准时,2010年以前,每年6月1日全8月31日,设各排气筒二に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限值可在本标准对应值的基础上に上浮,但最大幅度不得超过50%,具体上浮时间及上浮量需提前报请
市级环保管理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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