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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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71 2002 职业性 急性 化学 中毒 诊断 标准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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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 Poisoning (General Rule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6852.1-1997与本标准不ー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米保
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
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
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炘标准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斷标准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已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
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
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
起的中毒。
范围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川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丁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儿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诊斷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
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
可诊断。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澘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
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列为观察对象。
5诊断及分级标准
1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2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重度中声出现下列情況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靴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6处理原则
6.1现场抢救
救出现场,个安全地带
b)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生命体征;
c)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
d)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
e)经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途中继续做好必要的抢救,并记录病情。
6.2病因治疗
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b)排除体内已吸收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应用金属络合剂,血液浄化疗法等
c)特效解毒剂:针对毒物引起机体病理生理改变,逆转其毒作用,达到解毒目
6.3对症治疗
a)消除或減轻声物害主要系统(器官)所致的病理变化
b)非特异性拮抗药物的应
c)维护机体内坏境平衡;
d)減轻病人痛苦。
6.4支持治疗
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
b)心理治疗
c)康复治疗。
5预防性治疗
a)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
b)妥善处理治疔矛盾
6.6其他
a)中医中药:
b)良好护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
断、分级及处理。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两者接触
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
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A.2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一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
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
主要依据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
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
咲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別诊断。重点是
a)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
b)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c)估计的吸收剂量与族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如患者性别、年龄、健
康及営养状态、过敏体质等。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化学
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況。
在有些情况下,致病毒物品种不够明确,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
试验或毒理试验等,以提供诊断依据。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以获得病理诊断,且有
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A.3分级标准
A.3.1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米划分的,对分级抢救、指导治疗及
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A.3.2根据急性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参考致病毒物的毒性,可分为三数、二级或不分级。
A.3.3轻度急性中毒为急性中毒诊断的起点,由于本标准覆盖面广,故不可能提出具体诊
断指标,应用时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来定,亦可参考本标准的各有关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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