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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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 501 02 设施 实物 保护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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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核安全导则HAD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
(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录
1.1目的
1.2范围.
2基本原则.
2.1设计基准威胁
分级分区保护
2.3系统的完整、可靠与有效
2.4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2.5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组织机构
3.2职责
4实物保护的分级和分区.
4.1核设施的分级.
4.2核设施的分区保护
固定场所的实物保护
5.1警卫与守护
实体屏障∴
5.3出入口控制
5.4技术防范措施
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
5.6突发事件处置
名词解释.
附录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分类体系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各种核设施在规划、设计、建造、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系统方面提
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核材料的合法使用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已建、扩建和新建的民用核设施
基本原则
2.1设计基准威胁
对核设施可能遭受到的各种威胁要素应进行分析和归类,整理出设计基准威胁。可能
的威胁要素主要包括潜在犯罪分子的类型、动机、规模、能力和可能采用的手法和策略.
其中澘在犯罪分子包括外部、内部和内外勾结等多种类型。核设施的设计基准威胁在报呈
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设计实物保护系统的依据
2.2分级分区保护
根据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和潜在风险等级,实施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分级(一级、二级、
三级)和分区(要害区、保护区、控制区)保护
2.3系统完整、可靠与有效
实物保护系统是一个综合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应保证实现探测、延迟和反应三要素
的协调;完善实物保护各类设备的功能;做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有机结合。由此建立起完
整、可靠与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
2.4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实物保护系统应按设施级别设置多重实体屏障;应配置多层次和不同技术类型的探测
报警系统;同一保护区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应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和隐患。由
此实现核设施的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2.5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运行
3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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