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0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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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10 液体 无水 氨化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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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1-20公布 2009-03-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与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产品单元、等级和产品标准………………(5)
5.2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 监督检查 ………………………………………………………………………………(12)
9 收费 ……………………………………………………………………………………(12)
10 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13)
附件1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4)
附件2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1)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包括生产、分装并已形成商品),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为2个单元,具体产品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2005年12月2日后,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自产液体无水氨的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和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生产液体无水氨列入限制类目录。
1.4.3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经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刘育新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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