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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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 燃气 快速 热水器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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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燃气热水器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范围包括各种型式和规格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申证单元分为市电类和非市电类的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燃气热水器三个单元。非市电类只能生产不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不允许生产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市电类既可生产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也可以生产不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审查部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热水器审查部
邮政编码: 300384
传真号码: 022-83717080
联系电话: 总机:022-83711118、83711022、83711023
直线电话:022-83711026
联 系 人: 王 启
2.3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300384
传真号码: 022-83717080
联系电话: 总机:022-83711118、83711022、83711023
直线电话:022-83711026
联 系 人: 王 启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宁山东路7号
通信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 110032
传真号码: 024-86226336
联系电话: 024-86226336
联 系 人: 毕智涛
企业可将所抽样品送上述批准的任意一个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燃气热水器产品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3.3 企业应具有燃气热水器产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见附件1)。
3.5 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1.4 与申报产品相同型号产品在12个月内(自申请之日算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燃气热水器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4人。
5.1.5 广东省的企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审查工作的可靠性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部对广东省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
5.2 现场审查
5.2.1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长依据《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2)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中的《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的要求。<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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