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拌合站标准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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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深茂铁安质〔2014〕70号
广东深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
《拌合站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公司各部门:
现将《拌合站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深茂铁路公司
2014年6月28日
拌合站及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供深茂铁路工程建设用混凝土的拌合站操作、试验检测工作,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保证深茂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拌合站,是指为深茂铁路建设需要提供混凝土拌合物,或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将生产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集中加工场所。工地试验室是指根据深茂铁路建设需要,设置在工地现场,负责一定范围内铁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检测的试验机构。凡为深茂铁路建设提供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服务的搅拌站、试验室,均应遵守本规定。
广东深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本建设项目范围内各拌合站、试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各标段施工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标段内搅拌站、试验室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对管辖范围内为铁路建设需要而设置的试验室、提供混凝土的搅拌站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拌合站、试验室应执行《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3号)、《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等国家、原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更新相应的管理文件。
第二章 拌合站管理标准
第一节 拌合站管理制度标准
第四条 基本规定
(1)拌和站应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由专门从事混凝土生产的部门或工区组织实施。
(2)拌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
(3)设计单位应对拌和站进行专项设计,确定拌和站建设标准、数量、站址布置等要求,并将相关费用足额纳入概算。
(4)公司根据专项设计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在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拌和站建设要求,并在拌和站建成后组织验收。
(5)监理单位应对拌和站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做好拌和站日常监管工作,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控原材料进场验收、签认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和控制拌合物质量等工作。
(6)施工单位应制定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办法或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定信息化管理流程。
(7)拌和站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深茂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 搅拌混凝土前,严格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准确测定因天气变化而引起的粗细骨料含水量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一般情况下,含水量每工班抽测2次,雨天应随时抽测,并按测定结果及时调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第六条 采用强制搅拌机搅拌混凝土,采用电子计量系统计量原材料。搅拌时,先向搅拌机投入细骨料、粗骨料、水泥、矿物掺和料和外加剂,搅拌均匀后,再加入所需用水量,并继续搅拌至均匀为止。
第七条 炎热季节搅拌混凝土时,采取在骨料堆场搭设遮阳棚、采用低温水搅拌混凝土等措施降低混凝土拌和物的温度,或尽可能在傍晚和晚上搅拌混凝土,以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
第八条 冬季搅拌混凝土,采用加热水的预热方法调整拌合物温度,以满足最低入模温度的要求。
第九条 混凝土出厂标准
(1)拌和站对其生产的混凝土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对于同一工程使用的同一等级的混凝土,用于出厂检验的取样按GB/T 14902《预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对于强度要求为C50及C50以上或满足特殊用途的混凝土相应加大检测密度,按每一运输车辆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允许出厂,所有的检验均需做好记录及台帐。
(2)混凝土的运输、施工现场的交货验收、标准养护试件的制作和养护等技术要求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拌和站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①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②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④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⑤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⑥向施工单位提交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和原材料复验报告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原材料复验报告须说明原材料品种和来源,有相应的下料记录(搅拌记录)为依据。
⑦拌和站将全部质量检验数据形成档案,作为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统计分析的依据。对于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原材料检测和混凝土性能检验数据,分别按照搅拌楼的编号、混凝土等级和供应工程名称整理成台账,按GBJ 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统计标准差。
(4)混凝土现场验收标准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验收。验收项目包括:
①查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②查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
③目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
④测定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坍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混凝土不得使用。
⑤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
⑥施工单位在进行混凝土交货验收时,发现合同约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的,施工单位可以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搅拌站调整。
⑦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车混凝土,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卸料,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卸料;如对卸料时间没有约定,必须在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45分钟内完成卸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料的,未卸下部分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作残渣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程,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将未卸下部分用于工程的,监理单位和搅拌站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不听劝阻的,监理单位和搅拌站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或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⑧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将验收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加水使用,监理单位必须严加监控,发现有此情况发生的,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公司或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⑨混凝土的质量应按照以下规定认定:混凝土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施工现场验收为依据。混凝土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养护试件强度为依据。其他质量指标的认定以搅拌站和施工单位双方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当对混凝土质量存在置疑时,以结构实体检测结论作为最终裁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节 拌和站操作规程标准
第十条 拌和站根据原材料选用情况和混凝土性能指标要求,按照工地试验室出具的经监理签认的配合比通知单组织生产,原材料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第十一条 拌和站物资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观质量验收,外观质量合格后向试验室提交试验申请,试验人员完成试验后及时将试验结果通知物资部门,由物资部门对检验不合格材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每班混凝土生产前,拌和站操作人员应对设备性能进行检查并对称量系统进行零点校核,在试验人员和监理的见证下将施工配合比数据录入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或由信息系统自动传输),其他人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 在监理见证下,拌和站试验人员应对首盘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对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警报(如不按配合比施工、原材料计量超标、拌和时间超限等)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形成完整的过程处理记录。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对各类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制定有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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