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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QB-T 1025-2007 麝香草酚.PDF

  • 上传人:fanxiang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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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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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QB-T 1025-2007 麝香草酚 QB 1025 2007 麝香
    资源描述:
    ICS71.100.6
    分类号:Y41
    备案号:2208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1025-2007
    代替QB/T1025-1991
    麝香草酚
    10
    2007~-10-08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B/T1025-2007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025-1991《麝香草酚》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025-1991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用气相色谱法测定含量,刑除凝固点和不挥发物
    指标。
    本标准技术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JECFA)制定的《麝
    香草酚》(代号为 JECFA709)完全一致。试验方法则采用香料通用试验方法,该通用试验方法绝大部
    分采用ISO相关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可、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泽洪、高永芳、林洁芳、徐易、金其璋。
    木标准于1991年3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025-1991《麝香草酚》。
    QB/T1025-2007
    麝香草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麝香草酚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天然萜类含氧化合物或其他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麝香草酚及食品添加剂廨香
    草酚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538-2006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
    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4457.1单离及合成香料乙醇中溶解度测定法
    GB/T14457.3单离及合成香料熔点测定法
    3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5-甲基-2-异丙基苯酚
    CAS号:89-83-8
    分子式:C1oH14O
    结构式:
    BO
    相对分子质量:150.22
    要求
    4.1色状: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4.2香气:具有强烈的甜药香、香(药)草香、浓郁的芳香乔气。
    4.3熔点:≥49.0C。
    4.4溶解度(25℃):1g试样全溶于3mL80%(体积分数)乙醇中
    4.5含量(GC):≥98.0%。
    5试验方法
    5.1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
    QB/T1025-2007
    5.2香气的评定
    按GBT14542的规定。当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标准样品时,应由企业技术、质检部门和/成用
    共同确定标样
    5.3熔点的測定
    按GBT14457.3的规定
    5.4溶解度的測定
    按GBT14457.1的规定
    5含量的测定
    5.5.1仪器
    a)色谱仪:按GBnT11538-2006中第5章的规定。
    b)柱: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5.2测定方法
    面积归十化法:按GB/T11538-2006中104规定的方法测定廨香草酚含量
    试样制备:1g试样溶于10mL95%(体积分数)乙醇中。
    进样量:1uL
    5.5.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8-2006中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麝香草盼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见附录A。
    6检验规则
    6.1麝香草酚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
    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熔点、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而溶解度为型式检验项目,
    每半年检验一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3~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
    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
    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悄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
    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
    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
    证号及采用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香草酚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树有聚乙烯袋的纸板桶或马口铁听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用于食品
    添加剂级的包裝材料应符合食品级的要求。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泥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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