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安全帽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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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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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用安全帽灯
本标准适用于蓄电池为电源的矿用安全帽灯(以下简称矿灯)的制造与检验。
1. 名词术语
1.1 矿用安全帽灯
是矿井下携带型照明灯具,属于特殊型电气设备“S”它主要由灯头和蓄电池电源组成,灯头可固定在矿用安全帽上,灯头内包含有一个或数个光源,蓄电池通过电缆对它供电。
1.2 灯头
是矿灯的照明器部分。由灯头壳和安装在灯头壳内的反射器、灯泡、灯面玻璃、灯头圈等零部件组成。
1.3 上盖
用来盖住蓄电池顶部的部件,以保护电极的接线端子(极柱)、短路保护装置、电缆接头和电缆固定装置。
1.4 额定容量
由制造单位规定的矿灯蓄电池的容量,以A·h表示。
2 技术要求
2.1 通用要求
2.1.1 制造
矿灯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须按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1.2 外部零部件
2.1.2.1 矿灯的外部零部件应选用耐电解液腐蚀、具有足够强度、并不会因受冲击及跌落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材料制成。采用塑料时,须选用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内不会因老化、磨损、开裂等而损害矿灯安全性能的材料。
2.1.2.2 塑料材质的外部零部件须能承受温度为-30℃和80℃的热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得影响样品的安全性能。
2.1.2.3 蓄电池槽须能承受冲击能量为0.4kg·m的冲击试验。样品经试验后,表面不得产生裂纹和损坏。
2.1.2.4 裸露在外部的金属件,除正极或负极充电接触点外,均不允许带电。
2.1.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不同电位的导电零件之间和导电零件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须不小于1.5mm。
2.1.4 矿灯强度
矿灯须能承受1.2m高的跌落试验,样品经跌落试验后,不得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松动、损坏等现象。
2.1.5 照度
点灯开始和点灯11h后的中心最大照度(距1m远)应分别不低于1001x和2001x。
2.1.6 短路保护
2.1.6.1 蓄电池的外电路须设置短路保护装置。
2.1.6.2 短路保护装置须设置在蓄电池单格之间或电极的接线端。
2.1.6.3 短路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值须不大于7A。当电路通过5倍短路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值时,短路保护装置须在100ms时间内切断电流。
2.1.7 点灯时间
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保证矿灯的点灯时间不小于11h。
2.2 灯头
2.2.1 防护装置
灯头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1P54。
2.2.2 特殊紧固件
灯头壳和灯头圈须设有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特殊紧固件。
2.2.3 灯面玻璃强度
灯面玻璃须能承受冲击能量为0.3kg.m的冲击试验,试验后不得破损。
2.2.4 自动断电装置
灯头内须设有自动断电装置,以保证灯面玻璃和灯泡破碎时能自动断灯丝电流,不引燃规定的甲烷与空气混合物。
2.2.5 灯泡
2.2.5.1 灯泡的制造须符合ZB K 73001-85《矿用头灯灯泡》标准的规定。
2.2.5.2 在额定电压时,灯泡的光通量须不小于201m。
2.3 电缆
2.3.1 电缆的制造
电缆的制造须符合JB 671-77《矿用帽灯线》标准的规定。
2.3.2 电缆固定装置
2.3.2.1 电缆和灯头、蓄电池的接线应牢靠,灯头和上盖的进线处须设有防止电缆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
2.3.2.2 电缆的固定装置经3.10条规定的拔脱试验后,不得发生电缆拔脱、断线和接头松动现象。
2.4 上盖
2.4.1 特殊紧固件
上盖应盖紧蓄电池顶部,并设有用专胀具才能打开的特殊紧固件。
2.4.2 电缆保护套
在上盖的电缆入口处须设有弹性护套。
2.5 蓄电池
2.5.1 蓄电池结构
2.5.1.1 蓄电池内部结构应能防止正、负极板短路。
2.5.1.2 蓄电池结构应能在正常使用时防止漏液。
2.5.2 蓄电池容量
按3.11条试验方法,在第5次放电时,蓄电池每个单格电池的容量都应达到其额定容量值。
3 试验方法
3.1 结构检验
按2.1.1款要求,依照图样进行检查.
3.2 热稳定性试验
本试验按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中24.2.2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共试2只样品。
3.3 蓄电池槽冲击试验
本试验按GB 3836.1中21.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3.4 跌落试验
蓄电池与灯头水平距离0.5-0.8m,将矿灯点亮后,从1.2m高处,以直立、横倒、对角倾斜的方向自由落于30mm厚的白松板上(木板铺在水泥地上),每盏灯以3种不同方向各试验1次,共试验3盏矿灯。
3.5 照度试验
矿灯充足电后,静置1h,将灯头置于特制的暗箱端口(暗箱内涂以黑色无光漆),距灯头1m远,测定点灯开始和点灯11h后的中心最大照度,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0~30℃。共试2盏矿灯。暗箱结构示意图见图1。
灯头
1m
照度度接收器
图1 照度试验暗箱示意图
3.6 短路保护装置性能试验
3.6.1 如采用管式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装置时,应按下列方法检验:
a)任取30只管式熔断器串联起来,通过其直流额定电流(偏差±5%),持续24h不应熔断;
b)单个管式熔断器在电阻电路中,通过5倍额定电流(偏差±5%),管式熔断器应在100ms时间内熔断,共试10只样品。
3.6.2 采用其他形式的短路保护装置时,其试验方法由检验单位另定。
3.7 防护性能试验
将装配完整的灯头(连电缆),根据2.2.1款的要求,按GB 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规定的方法进行,共试2只样品。
3.8 灯面玻璃冲击试验
本试验按GB 3836.1中21.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3.9 灯头穿刺试验
将充足电并正常点亮的矿灯放入穿刺试验装置内,关闭好试验装置,使装置内甲烷与空气混合物的浓度达到7.5%~8.0%,然后同时击破灯面玻璃和灯泡。试验1盏矿灯,共试验100次。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2。
矿灯头 电磁铁
爆炸槽
接表
抽真空
配气 电缆进线
取样
45°
R1
图2 灯头穿刺试验装置示意图
3.10 电缆拔脱试验
将灯头固定,使蓄电池(带电解液)悬垂,然后把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0.7m再自由落下。每盏矿灯试验3次,共试3盏矿灯。
3.11 蓄电池容量试验
3.11.1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充足电后静置1h,以10小时放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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