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585-1999 矿用头灯灯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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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3585-1999 矿用头灯灯泡 3585 1999 头灯 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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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K73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3585-1999
代替ZBK73001-1985
矿用头灯灯泡
999-04-21发布
1999-04-21实施
国家轻工业局发布
QB/T3585-199
本标准是原专业标准ZBK73001-1985《矿用头灯灯泡》,经由国轻行[199112号文
发布转化标准号为QB/T3585-1990,内容不变。
本标准由囻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市电珠工业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家华。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专业标准乙BK73001-1985《矿
用头灯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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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3/T3585-1999
代替ZBK73003-1985
矿用头灯灯泡
本标准适用于井下或露天采矿时,以蓄电池作电源的矿用头灯灯泡(以下简称“灯泡”)
灯泡的型号、主要尺寸及基本参數
.1灯泡的型号和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和图1的规定
表
外形尺寸mm
灯泡型号
灯头型号
灯泡全长」灯泡直径
按GB2796-1981)
顶底距离光中心高度し(技GB1405-193)
L
D
KT2.5~-1
KT2.5-1K
KT4一0.5
KT4-0.5K
E10/13X
18±0.5
1.0
≤2.9
6.3よ0.5
KT4-0.6
铜质灯头)
KT4-0.6K
KT4-0
KT4-0.7K
注:(1)型号后加“K”者为充氪气灯泡。
(2)可根据用户需要,開造H=5.9±0.5的灯泡和采用山式灯头。
劉1
国家轻工业局1999-04-21
1999-04-21实施
CB/T3585-1999
1.2灯泡的光电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额定值
极限值
寿命
灯泡型号电压「电流「光通量
最大电流最小光通量「平均值
最低值
V
A
A
I KI25-
2.5
1.08
200
t00
KI2S-IK
KT4一0.5
18
0.5
0.54
KT4-0.5K
K14-0.6
]7
0.6
0.63
25
KT4-0.6K
T4一0.7
K
0.7
0.73
KT4ー0.7K
30
2技术要求
2.1泡壳应洁净透明,厚湾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气泡、砂粒、污物和水迹存在。泡壳内应
无碎坡璃。
2.2灯头应清洁光亮,无明显的发黑和污物存在。
2.3灯丝的中心应位于灯泡的轴线上。灯泡垂直放置时,灯丝在水平方向上的偏离不得大
于0.6mm
2.4导丝应牢固地焊在灯头上,且不得露丝。边锡亮度不应超过1mm、直径不应超过3mm
焊锡不得妨碍灯泡捆入标准灯座内。
2.5灯泡与灯头应在同一轴线上,不得有明显的歪斜利影响正常使用的装配缺陷。
2.6灯头与灯壳的粘合应牢固,当逐渐加上扭力矩达0.02kgf'?M时,灯头不得松动。
2.7灯泡的坡売应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在灯泡的顶底间逐渐加上7kg压力时,玻壳不应
破碎。
2.8灯泡应能承受比额定电压值高15%瞬时电压的冲击而不烧毁。
2.9灯泡应能承受频率为30H2、振幅为(1.0土0.1)mm的振动。
2.10灯泡在额定电乐下燃点,其最低寿命和平均寿命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低寿命值时
的光通量不应低于极限光通量值的90%
3验收规则
3.1为了检验灯泡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規定,对灯泡应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制造厂应提供试验所需的一切条件。各种试验在制造广进行
属于交收试验的项目有第1.1、1.2(寿命除外)条、2.1~2.8条和第5.1条。
3.3制造好的灯泡应在仓库内存放三登夜后,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从每批提交验收的灯泡
中均匀抽取0.5%(数量不少于40只,不多于100只)按第1.1条、2.1~2.8条和第5.1条
进行交收试验,另再抽取0.1%(数量不少于20只,不多于40只)按第1,2条进行交收试
验
注: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型号灯泡为一批
3.4交收试验的结果,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批加倍数量的灯泡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批灯泡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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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585-1999
3.4.1不符合本标准第1.1,2.1~2.5条和第5.1条要求的灯泡数超过受试灯泡总数的20%,
而其中发光中心高度不符合表1规定的灯泡数超过受试总数的5%。
3.4.2不符合本标准第1.2条(寿命除外)要求的灯泡,超过受试灯泡总数的10%。
3.4.3有一只灯泡不符合本标准第1.1条(灯泡全长)、2.7条和2.8条的要求
注:在计算时若有小数,则应按数字修约规则化为整数。
3.5属于例行试验的项目有第1.2(寿命)、26条、2.9条和2.10条。例行试验的结果,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3.5.1超过10%的灯泡数达不到第2.9条的规定。
3.5.2有一只以上的灯泡,最低寿命低于表2规定
3.5.3平均寿命不符合表2规定。
3.5.4有一只以上的灯泡,光通量维持率达不到第2.10条的规定
3.5.5有一只以土的灯泡达不到第26条的规定
3.6作例行试验的灯泡,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从一个季度內生产的,并经交收试验合格
的灯泡中均匀抽取0.5%(每一型号的数量不少于60只,不多于150只),取其中三分之一
的灯泡进行试验,其余三分之二留作必要时进行加倍试验用
3.7例行试验每季不少于一次。当灯泡的结构、工艺过程或材料的变更影响到灯泡的性能
时,以及当灯泡生产中新了一个月以上而又恢复生产时,都要进行例行试验。
3.8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应以加倍数量的灯泡按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仍不
合格,则应停止生产和验收。对已经验收的灯泡应停止出厂。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
办法,并在生产中采取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可根据订货方的要求,提供例行试验的记录
3试验方法
4.「灯泡的主要尺寸(第1.1条)和焊锡尺寸(第2.4条)应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
尺或覺规检验。
4.2灯泡的光电参数(第1.2条)在额定直流电压ド测量。测量前,灯泡应在比额定电压
值高15%的电压下燃点20min
测量光电参数的电源,应采用直流电子稳压电源,其电压波动不应大于±2%。
电测仪表的精度不应低于0.5级。
测光球直径为0.5m。
光通量标准灯应经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下设讨量机构标定
光电参数按国家标准GBn153-1981《白炽灯泡光电参数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4.3灯泡的外观质量(第2.1和2.,2条)、导丝的焊接质量(第2.4条)及泡壳和灯头的装
配质量(第2.5条)应采用目测法、标样对比法及标准灯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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