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188.3-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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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188.3-2010
部分代替SN/T018-199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3: Weight survey by vehicle weigh-bridge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质量嗌督检验检疫啟局发布
SN/"T0188.32010
前言
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か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一一第3部分:汽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器重;
第5部分:台秤総重
第6部分:天平鉴重
一一第?部分:也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0188的第3部分。
本部分是SN/T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星鉴定规程衡器鉴重》的修订,本部分与原部分的区
别是
提出了衡器的准确度部分。
増加了数字式电了衡器基本要求的内容。
増加了衡器计量室基木要求的内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ロ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津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效群、高广涛、汤宏兵、刘鹕、孙毅、孙经建
SN/"T0188.3-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汽午衡器鉴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汽车衡器计重的进出口商品的币量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面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面,鼓根据本鄧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8170数偵修约规则极限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0188.1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1部分:术语
术语和定义
SN/T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汽车衡鉴重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1.1检验檢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汽车衡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埋。汽车衡计量室应讨立
严格的衡重、放行、数据佞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
4.1.2汽牛衡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午衡的检定
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
封识。电子汽车衡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檢定部门或当地檢验检疫机构认可.
4.1.3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汽车相关位凿有无昇常
情况。
4.1.4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兩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摒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
4.2技术条件要求
4.2.1称量准确度应优于0.2%。
4.2.2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
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
4.2.3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汽车衡或非自动汽车衡,但均应为静态称量。
4.2.4准确度等级应达到⑩级标准
4.2.5分度数j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汽衡和汽衡鉴重准确度的婁求
4.2.6使用秤早范同应从最火科早至可满足汽车衡准确度的最小种早。
4.2.7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三分之
4.2.8凡附有仪表白校装皆的,在汽衡使用中应进行白校。
4.2.9汽车衡检定和使用屮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定。
SN/T0188.3-2010
表1汽车衡的允许误差
檢定称量
允许误差(cl)
巾准确度级①
首期与后续检定
使用中检定
0--500d
0.5d
士1.0c
500cl-2000cl
1.0dl
2,0cl
2000d-10000d
1,5d
3,0)al
注:d标尺分度值,即衡器最小示值。
4.2.10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衡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应记录包括汽牛衡品牌、生
产家、生产日期、安装与使用时同、周期检定记录(原始与调动后)与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日常使用中
试验数据(包括重复性、比对等)、维修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情况等必要信息。
对汽车衡运行出现的偶发故障、原始数据利和修调数据以及处理全过程等,应详细进行记录。
4.3安全要求
应遵守衡器计量室利重场所的安全制度和要求
5汽车衡鉴重方法与程序
5.1准备工作
1.1受理报检吋应注意报檢单的有关项日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
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也等相·致
5.1.2应明确货物计价采用的方法:“以毛计浄”、“以浄计浄”结算或“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
5.1.3阅报检单等对申报之数、重量整定有无特殊婁求。
5.1.4根据货物品种、包装种类、致易合同要求、存放地点、装卸运输途径等定采用汽衡鉴重方式
5.1.5对不符合抽査際重条件的、抽査重不合格的包装货物以及需以汽车倒载衡重的散装等货物,
均可实施汽车衡鉴重。对上述海运货物,应在装卸∏岸全批鉴重或监督衡重
5.1.6对以下重量、公量或限制回潮率计价的货物,应明确在重量鉴定的同时抽取代表性样品测定
水分
5.2鉴重
5.2.1总体要求
按监督衡重方式执行鉴重。监督衡重范围包括汽车衡计量技术状态,操作使川与数据采集是否正
确,运输装卸作业是否规范,以及衡重各环节对重量产生的影响,以确保鉴重结果的准确无误。
5.2.2汽车衡技术状态的确认
5.2.2.1衡重开始前,检查封识应完好无损。电子汽车衡的计算机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2.2附有自检功能的,由司秤人员先行檢测并做好记录
5.2.2.3汽车衡承重系统应清洁,汽车衡承重平台与坑基或引桥之问隙应适中(汽车衡遡整限位螺栓
头部与预埋件侧面间隙应保持在2mm左右)月无你物夹ド。
5.2.2.4汽车衡空载荷,零位示值应稳定(杠杆秤应保持计量杠杆的平衡),承重平台卸载后应恢复零
位与平衡。
5.2.3衡重操作规范
在衡重作业中,应观察汽车衡仪表零点标示,置零后方可进行计量。日常连续使用的汽车衡,
每班査测零点不少于3次,数字示仪表应随时观査复零,并测试汽车衡灵敏度可加1d(数字示
仪表加1.4aの砝码,计量杠杆(仪表数字)应有改变]。零点变化不大于(士)1d可视为正常,超出时应
作出记录,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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