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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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0188.2 2010 进出口商品 衡器 规程 部分 通则
- 资源描述:
-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2: General rules for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质量嗌督检验检疫啟局发布
SN/T0188.2-2010
前言
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か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一一第3部分:汽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器重;
第5部分:台秤総重
第6部分:天平鉴重
一一第?部分:也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018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1口
木部分起草单位:中作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単人:王燕南、吴云常、汤宏兵、宋晓峰、王庆生
SN/T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以衡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重量鉴定的通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衡器鉴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188的本部分的以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旧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
部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0188.1进出1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1部分:术语
S、N/T0510-1995进出口定重包装商品重量的抽样檢查和均值佔计方法
3术语和定义
SN/T01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衡器鉴重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4.1.1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1商品计量的衡器计早室,立实施监督管理。衡器计量室应订立严格
的衡重、放行、数据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
4.1.2衡器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大型衡器的检定
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檢验檢疫机构川以
封识。电了衡?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4.1.3衡器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証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车辆相关位置们无
异常情况。
1.4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注确与其实性时应售停作业。
4.2技术条件要求
4.2.1衡币准确度应优于0.2%。
注:国际惯例或相关行业规范另有吸求的除外。
4.2.2应収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
丌情况而定:使用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
应是非连续累计白动衡器或非自动衡器,但均应为静态衡重
4.2.4非山动衡器应符合①D级标准;非连续紫计自动衡器应符合②级标准。
4.2.5大、中刑衡器分度数与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衡器総重准确度的要求。
4.2.6使用秤量范围应从最大秤量至可满足衡器准确度的最小秤量。
4.2.7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一分之ニ
SN/TI0188.2-2010
凡附有仪表白校装的,在衡器使用中应进行白校。
4.2.9衡器检定和使用中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衡器的允许误差
检定称量
允许误差(cl)
中准确度级
首期与后续检定
使用中检定
0--500ad
0.5d
1.0d
500d--2000d
-1. d
2.0al
2000d-10000d
1,5dl
3,0al
注:d
分度值,即衡器最小示值。
2.10檢驗檢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计量用衡器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应记录包括衡器品牌、生产厂
家、生产日期、安装与使用时间、周期检定记录(原始与调动后)与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日常使用中试验
数据(包帮重复性、比对等)、维修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情况等必要信息。对衡器运行出现的偶发故障、
原始数据和修调数据以及处理全过程等,应详细进行记录。
4.3安全要求
应遵守衡器计量和鉴重场所的安?制度和要求。
5重量鉴定方法与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受埋报检吋应注意报檢单的有关项日内容是香填写齐全、清楚,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填
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电等相致。
5.1.2应明确货物计价采用的方法:“以毛计浄”、“以浄计浄”结算或“限制四潮”、“十态重量”、“公
5.1.3审阅报检单等对申报之数、重量整定有无特殊要求。
5.1.4対以千态重量、公量或限制回潮率计价的货物,应明确在重量鉴定的同时抽取代表性样品测定
水分。
5.2重量鉴定
5.2.1衡器鉴重方式的选择
根据货物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报检单和贸易合同要求、货物堆存及管条件、运输装卸条件、衡器
设备及衡重管理情况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等确定采取抽査重、全批重或监督衡重等方式。
a)对包装良好,码整齐,管理有序,垛位、批次、唛头、件数清晰明俤的标期重量、固定净重及定
重包装商品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裸装商品,可采用抽查衡重的重方式。对超过装运时限的
已实施了衡器鉴重的进出口商品可采取抽査复衡的鉴重方式。
b)对全批固体散装物料,或不定重包装目不逐件标明重量的进出11商品及其他各类商品可采用
全部衡重的鉴重方式。
c)对衡器设备、衡重管埋及运输装卸等条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监督衡重的重方式
5.2.2衡器的选择
5.2.2.1对于5.2.1a)规定的商品或小批量包装商品以及契约中规定使用台秤衡重的商品,可使台
秤进行衡重或抽查衡重。
5.2.2.2对贵稀商品,以克计价并签证的进出凵商品,可使用小型衡器(如天平)逐件衡取重量
5.2.2.3対于散装、裸装商品以及不具备抽査衡重条件的大宗商品可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选用
汽车衡器衡重;对于铁路运输的上述商品可采用轨道衡器衡重;对于传输出入储存罐的散装大宗货物可
采用料斗秤进行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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