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2-2009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 日
前 言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9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
号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9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 月 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针对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对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及充装安全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庄 源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陈 勇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崔红勤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 王志高、温韶霞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许可条件…………………………………………………………………………(1)
第三章 许可程序…………………………………………………………………………(3)
第四章 充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6)
第五章 附 则……………………………………………………………………………(7)
附件A
充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8)
附件B
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13)
附件C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17)
附件D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8)
附件E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3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以下简称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非气瓶类移动式容器。移动容器充装介质种类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低温液化气体。
第四条 从事移动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容器充装工作。
第五条 进行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发证机关确定,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同一充装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充装地址时,可以统一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充装单位在多处充装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容器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适应本企业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充装铁路罐车还需要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要求;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要求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八条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九条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充装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且提交电子文本,格式详见附件C);
(二)单位(企业)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充装介质、人员情况和设备情况、业绩等;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政府规划、安全监管、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者有关证书(复印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等)和
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七)充装许可要求的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套)。
第十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书返还申请单位,一份传送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由发证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充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有效期为1年,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取得许可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且发证机关在其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进行充装线调试和试充装,但是试充装的移动容器应当尽快卸载且不得驶离本单位。充装单位自行检查认为符合评审条件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一式三份);
(三)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意见结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