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66-XXXX+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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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8466 XXXX 医疗机构 污水 排放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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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GB 18466—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 2002—03—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
本标准是对GBJ 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 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 48—1983,同时代替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
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607-1989 鱼业水质标准
GB 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sewage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治疗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医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3.3 医疗机构污泥 medical organization silt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沉淀物和被拦截的漂浮物。
4 标准值
经处理和消毒后的医疗机构污水以及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泥,应该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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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医疗机构污泥排放标准值
5 卫生要求
5.1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准任意排放或用做农肥。
5.2 新建、扩建、改建医疗机构应同时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污水及污泥排放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 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经处理和消毒后排放时,所含有害物质的含量还应根据接纳水体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功能要求,符合GB 5749、GB 3838、GB 5084、GBll607、GB 7959、GBl2941、GB/T 14848中的要求。
5.4 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污水、污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
5.5 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污泥。
5.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疗机构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5.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确保污水、污泥符合本排放标准;
2)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3)备有发生故障时的临时消毒设施;
4)使用液氯消毒,必须备有氯泄漏等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设施,严禁直接以钢瓶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5)安全耐用,操作方便,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5.8 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6 检测与监测
6.1 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的日常检测由各医疗机构负责。检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6.1.1 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经过连续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日至少检测2次;经过间隙式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次排放前均应检测。
6.1.2 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不得少于1次。
6.1.3 医疗机构污水中致病菌: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主要检测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结核病医疗机构检测结核杆菌。
6.1.4 医疗机构污泥的卫生指标:每批污泥排放前,均应按表2要求的项目检验。
6.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并做好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2.1 监测频次: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6次;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4次。医疗机构污泥每次排放前监测。
6.2.2 污水监测项目: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6.2.3 污泥监测项目: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值;传染病医疗机构增测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7 检验方法
本标准检验方法按附录A、B、C、D、E、F、G执行。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的检测方法
A1 仪器和设备
A1.1 天平。
A1.2 比色管。
A1.3 量筒。
A2 试剂
邻联甲苯胺溶液:称取1 g邻联甲苯胺,溶于5 mL 20%(容积/容积)盐酸中,将其调成糊状,加入150~200mL蒸馏水使其完全溶解,置于量筒中补加蒸馏水至505 mL,最后加入20%盐酸495 mL,储于棕色瓶中。
A3 测定步骤
A3.1 被测样品温度宜为15~20℃,如低于此温度,应先将样品浸入温水中使其温度升至15~20℃后,再测定数值。
A3.2 在盛有5 mL样品的比色管内,滴加邻联甲苯胺溶液2~3滴,混匀。
A3.3 将样品置于黑暗处,静置15 min后,与永久性余氯标准比色溶液比色测定,其结果为样品总余氯含量(比色时,眼睛从管口向下观察或由前面观察)。
A3.4 如余氯浓度很高时,会产生桔黄色;当样品碱度过高以及余氯浓度低时,可能产生淡蓝绿色或淡蓝色。此时,可再加入1 mL1:2盐酸或1 mL邻联甲苯胺溶液,即可产生正常的淡黄色,再进行测定。
A4 检验结果报告
检验结果以每升污水中含总余氯的毫克数(mg/L)报告。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B1 仪器和设备
B1.1 高压蒸汽灭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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