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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机构税收优惠.doc

  • 上传人:Lynn 69
  • 文档编号:52684495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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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医疗机构 税收 优惠
    资源描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疗养院的组织管理原则
    疗养院的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组织领导体制、床位编设和人员编配等内容,它具有与医院原则上相似之处,但又有其自身的性质、特点、任务、规模、建筑设计,地理位置和隶属关系。从总体来说,疗养院的组织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要以完成疗养任务为基本前提,这与疗养院收治的对象、数量和工作量直接相关,要科学地确定组织结构和编制;②要体现以疗养员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必须做到各类比例相对合理配比;③要适应疗养院的工作特点,因为疗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康复服务、生活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具有利用自然或人工疗养因子增强和改善疗养员机体功能的特点,因此在专业人才上要求有别于其他医疗机构;④要符合机构组织设置和编制的总的要求,即机构要精简高效,层次要合理科学,基层第一线要充实,有利于提高疗养院的工作效率和效益;⑤要适应国内外疗养事业发展的趋势,随着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的不断采用,要相应增加高新技术人才编制;⑥要考虑到疗养院的建筑环境条件,对建筑比较分散、疗养院占地面积较大、绿化美化任务特别繁重的,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二、疗养院的领导体制
    疗养院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院长负责制;二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制就是院长全面主持疗养院的业务、行政工作,对疗养院的工作全面负责,如同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一样,疗养院院长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并作为疗养院的法人代表。设副院长若干人,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院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的工作,使院长有职有责有权。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主要在部队或其他特勤疗养院实行,即疗养院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党委讨论,明确作出决定后,属于业务行政的工作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则由党委书记(部队疗养院为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两种领导体制究竟采用哪一种为佳,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将向院长负责制发展。不论采用哪一种领导体制,关键是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体谅、互相补充,保证疗养院的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统一指挥、高效有序。
    三、疗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
    疗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它们分别是适应院长负责制的体制和适应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体制。
    (一)适应院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设置模式
    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种形式。小型疗养院(100床以下)可设院长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财务科,其中院长办公室内设人事、保卫秘书分别负责人保工作,其他职能与医院相同;医务科兼管门诊和预防保健工作;总务科兼管膳食管理职能。中型疗养院为200床以上,可增设人事保卫科、器械设备科、门诊部、膳食科等;大型疗养院为400床以上,可增设科教科、信息科、预防保健科、人事科、保卫科等,必要时还可设基建科。
    院长—
    —院长办公室
    院长—
    —院长办公室
    院长—
    —院长办公室
    —医务科
    —医务科
    —医务科
    —护理部
    —护理部
    —门诊部
    —门诊部
    —护理部
    —药品器械科
    —科教科
    —人事保卫科
    —信息科
    —财务科
    —财务科
    —药品器械科
    —总务科
    —预防保健科
    —总务科
    —膳食科
    —人事科
    —保卫科
    —财务科
    —总务科
    —膳食科
    小型疗养院
    中型疗养院
    大型疗养院
    图1? 各级疗养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图
    疗养院的业务组织机构组成很难以疗养院规模大小来进行划分,通常在院长领导下,在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的协助下分设五大部分:①各种疗养科,根据疗养任务和建筑可分设一、二、三……科;②医疗业务科室,根据各院特点设立的疗养治疗各科,例如内科、老年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康复科、体疗科、水疗科、蜡疗科、泥疗科等;③诊断检查科室,例如放射科、检验科、心电图、脑电图等功能检查室;④各护理组,根据疗养科分设护理组;⑤预防保健,可设防疫组、计划生育组、家庭病床组等。
    (二)适应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设置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当今部队疗养院,与第一种模式不同的是:①院首长代替院长,院首长包括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院长、副院长等,实行党委领导下首长分工负责制;②设医务处,分管医务、护理、科教等;③设立政治处,人事、干部、保卫、宣传等均属此外负责;④设院务处,负责办公室、总务、财务、基建等工作。其他组织机构基本与第一种模式相同。
    院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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