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007 车用燃气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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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 ××××-2007 车用燃气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07 燃气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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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07
车用燃气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07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二章安装
第四章充装
中音静电
D电电电申申电音D电电中电D音D电电中电申自
第五章使用
第六章定期检验…
55
第七章附则
附件A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人纲
附件B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件C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9
附件D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07
车用燃气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特种设各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盛装公称压力人于或者等于0.2MH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
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的在用气瓶,包括金属材料气瓶和
复合材料气瓶。本规程是对车用燃气气瓶做出的特殊规
机动车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
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本规程是对车用燃气气瓶做出的一些特姝规定,本规程没有做出
规定的,还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
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j)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在用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且满足相应国家
标准或者经过全国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成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过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在我国境内制造、使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安全网、
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
办法》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及其交全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其设计、制造的车用气瓶及其附件
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07
第九条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
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
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
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最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述应当满足与所装燃气相容性的要求
第十条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
第十ー条来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材
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经全国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市的企业标准供货。车用气瓶制
造单位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用申请后,按核准的数量试制气瓶。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车用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
学成分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檢查。
对格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年用气瓶钢质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
880lpa,实际屈強比不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波进行无损检测,
瓶体表面不应当有裙叠、分层、裂纹等缺陥存在。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仝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制造。暂时没有国家标
准时,制造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全国气
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
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若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
产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车用气瓶型式试验。
第十五条从事车用气瓶的焊接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焊接人员资格证
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车用气施制造应当逐只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验机构)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方
可出厂。
第十七条气瓶出)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只批
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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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装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车用气施。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ν格按照有关交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交装。
安装单位应当安装与机动车燃料相适应的车用气瓶,并且保证在用气瓶牢固地安装
在车辆的通风位置。安装车用气瓶的固定支架(座)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且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损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的安装安全质量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质量应
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8437-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
要求》、QC/1245-2002《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ー条安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封存,并出
具安装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等不符
合交全技术规范規定的车用气瓶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的安装应当由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
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安装单位在车用气瓶安装前,应当向监督检验札构中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
的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日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隘督检查
安装监督检验的项日和要求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人纲》(附件A,以下简称《监
检大纲》)和《车用燃气气瓶安装隘督检验项目表》(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分为A类和B类。在年用气瓶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
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査等监督检验工
作,并且在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査报告、纪录表、ド等)上签字确认。对A类
项目,未经监检人员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从事安装监督檢验的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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