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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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五章 四十三条
第章 总 则 第1条----第6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7条----第21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22条----第34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35条---第41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42条----第43条
明确责任人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健康检查制度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客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次性用品用具。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禁止吸烟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常规检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监督抽检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抽检与委托检验的关系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
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依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苏卫监督2011号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苏卫监督2011号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二○年九月八日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苏卫监督2011号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量化分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