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85-200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11 485-200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485 2007 公共场所 集中 空调 通风 系统 卫生 管理 规范
- 资源描述:
-
DB11/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8-01实施 2007-07-04发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of public place DB11/ 485—2007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 13.040.20 C 51 1 DB11/ 485—2007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1 5 卫生质量要求 2 6 清洗消毒 3 7 检测评价要求 4 8 卫生管理要求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5 A.1 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5 A.2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 A.3 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7 A.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8 A.5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10 A.6 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1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方法 12 B.1 评价内容 12 B.2 评价的方法 12 B.3 评价要求 12 III 前 言 本标准第5.1.2、5.1.3、5.2、5.3、5.4、6.2.5、6.2.6、6.3、8.3.1.2、8.3.1.3、8.3.1.4、8.3.1.5、8.3.2.1、8.4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大洋巨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高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联合深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鑫标记环保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旭东、高文新、徐悦桐、高峪良、刘颖、宋国建、王海虹、张屹、邵开建、赵锐、沈凡、康杰、郑方荣、郁欣建、杨斌、姜兵、李松、陆静。 引 言 北京作为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首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日益密切。由于人们卫生意识的不断提高,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影响认识程度的深入,全社会愈来愈关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必备的大型设备,其卫生条件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对提升首都的公共卫生水平和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我市近年来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和污染现状,为规范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传播;改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时的卫生状况;规范清洗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清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重大赛事及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制定本规范。 DB11/ 485—200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设备设施设置、卫生质量、清洗消毒、检测评价和卫生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空调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处理冷却水的冷却塔及其它部件。 3.2 敏感区 Sensitive area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等。 3.3 PM10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 指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3.4 视觉清洁 Vision clean 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 3.5 积尘量 Amount of dust particles 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的积尘重量,表示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 3.6 开放式冷却塔 Opening cooling tower 通风靠自然风力,在淋水填料周围设置百页窗的冷却塔。 4 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4.1 新风口 4.1.1 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 4.1.2 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有效防止老鼠、鸟类等异物进入。 4.2 空调机组和风管(道) 4.2.1 空调机组应设置初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4.2.2 风柜/盘管式风机排水盘的冷凝水排水管在与建筑物内的排水系统接驳之前的位置,应设置气隔或存水弯。 4.2.3 宜使用蒸汽加湿器,也可使用自来水喷雾型或利用冷水蒸发的原理操作的加湿器。 4.2.4 风管(道)应设置维护、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4.3 开放式冷却塔 4.3.1 开放式冷却塔的位置应远离公众通道或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3.2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入化学剂的入口。 4.3.3 邻近敏感区内的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在线消毒、检测设备。 4.3.4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及微斜,具备便于检查水塔内部表面及拆卸部件的行走通道,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且管径尺寸有利于快速排水。 5 卫生质量要求 5.1 新风 5.1.1 空调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5.1.2 公共场所的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它场所新风量应符合GB 18883的要求。 表1 公共场所新风量要求 场所 新风量(m3/h·人) 饭店、宾馆 3~5星级 ≥30 1~2星级 ≥20 非星级 ≥20 饭馆(餐厅) ≥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20 游艺厅、舞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5.1.3 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公共场所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公共场所室内CO2浓度限值 场所 CO2浓度值(%) 饭店、宾馆 3~5星级 ≤0.07 1~2星级 ≤0.10 非星级 ≤0.10 饭馆(餐厅) ≤0.15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0.15 游艺厅、舞厅 ≤0.15 酒吧、茶座、咖啡厅 ≤0.15 体育馆 ≤0.15 商场(店)、书店 ≤0.15 5.2 风管(道)的送风卫生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道)的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5.3 风管(道)内表面卫生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风管(道)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积尘量 ≤20 g/m2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4 冷却塔、盘管、表冷器产出的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 清洗消毒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空调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6.1.1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20g/m2; 6.1.2 风管(道)内表面细菌总数>100cfu/cm2或风管(道)内表面真菌总数>100cfu/cm2; 6.1.3 风管(道)积尘中检出致病菌或送风中检出b-溶血性链球菌; 6.1.4 冷却(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6.1.5 机组、盘管、风口等部件视觉有明显的污染物。 6.2 清洗消毒过程的卫生要求 6.2.1 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空调系统清洗后,由被清洗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清洗机构检验人员共同按照6.3.4的要求对清洗效果进行检查,必要时由卫生学评价机构对清洗效果进行检验。 6.2.2 空调系统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的方法,当风管(道)形状、尺寸(风管高度超过1米)不适合使用机械清洗时,可采用人工清洗方式,并遵循以下要求: a) 风管(道)及其支撑应能够承受附加载荷; b) 检修孔的类型及位置允许操作人员出入风道; c) 进行人工清洗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d) 做好操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应配备防毒面具、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6.2.3 空调系统在清洗过程中不得对本身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2.4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分区进行,并设置隔离区。 6.2.5 当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先对冷却水进行消毒处理,再将水排空。 6.2.6 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固体污物均应进行封装处理。 6.3 空调系统经过清洗消毒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1g/m2; 6.3.2 消毒后的风管(道)内表面致病菌不得检出,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大于90%,并符合5.3的要求; 6.3.3 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3.4 空调系统应视觉清洁。 7 检测评价要求 7.1 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按附录A执行。 7.2 卫生评价方法按附录B执行。 8 卫生管理要求 8.1 人员管理 空调系统的管理应由暖通专业人员专门负责。 8.2 制度、档案管理 8.2.1 建立健全空调系统日常卫生维护和定期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制度。 8.2.2 应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a) 空调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图、主要设备的相关资料; b) 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c) 日常卫生维护记录; d) 清洗消毒资料记录; e) 卫生学评价报告; f) 空调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g) 空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 日常管理措施 8.3.1 运行管理措施 8.3.1.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8.3.1.2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期间空调系统应正常运转,不得进行维修等使空调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作业。 8.3.1.3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气体污染物,不应通过空调系统对其它区域产生污染。 8.3.1.4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运行期间应保持冷却水中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并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 8.3.1.5 冷却(凝)水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立即消毒。 8.3.2 设施设备管理措施 8.3.2.1空调系统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冷凝水应及时排走。 8.3.2.2送、回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保持风口表面的清洁。 8.3.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236445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