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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df

  • 上传人:zthy-zq
  • 文档编号:94978380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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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共场所 卫生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口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O一一年:月十日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
    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
    以及主要为本系统駅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隘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
    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隘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
    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
    生行政部」应当及时调査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里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
    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卫生管理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
    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沈、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査情况
    五)集中室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責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自辖市卫生行政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里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
    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
    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疾、伤寒、中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里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
    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卢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
    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生标准和要求清洮、消毒、
    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
    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査卫生设施设备
    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
    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庇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
    鼠和其他炳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嘗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
    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收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败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
    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
    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
    每年不得少于ー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
    方案,定期检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
    展的隐患。
    第二十ー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
    害扩人,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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