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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doc

  • 上传人:dfhfghjuhyul
  • 文档编号:44359867
  • 上传时间:2019-05-15
  • 格式:DOC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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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汽车 维修服务 质量 规范
    资源描述: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能用于汽车维修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汽车维修企业满足客户、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要求的能力。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7号令)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4月19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DB33/T 608.1~3《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5624《汽车维修术语
    1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2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企业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
    4 业务接待
    4.1 服务公示
    4.1.1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4.1.2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1.3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a) 业务受理程序;
    b) 服务质量承诺;
    c) 客户抱怨受理制度;
    d) 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e) 质量保证期;
    f) 企业负责人及业务接待、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照片、工号。
    4.1.4 企业应设置配件展示区,展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件样品,做好标识,明码标价。
    4.2 接待服务
    4.2.1 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正。
    4.2.2 业务接待员应遵守礼仪规范,接待客户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
    4.2.3 业务接待员负责接车交验,协助故障诊断,制定诊修方案,告知估价、结算方法及维修工期,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业务接待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4.2.4 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包括茶水、报刊杂志提供,配备冷暖空调、播放系统。
    4.2.5 业务接待室应及时清理和打扫,不乱堆乱放物品,保持整洁干净。
    4.3 接车诊断
    4.3.1 企业应制定接车规范文件,规定人员职责、告之事项以及接车诊断流程。
    4.3.2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诊断仪器设备,设置检测工位(区域)。
    4.3.3 接车诊断时应详细记录客户陈述,填写诊断记录,并交客户签字确认。
    4.3.4 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4.3.5 业务接待员应提醒客户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对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车辆状况以及客户要求事项进行确认、记录,并交客户签字。
    4.4 合同签订
    4.4.1 企业应根据检测诊断结果所确定的维修项目,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或协议)。维修合同(或协议)的各项要件应填写完整。
    4.4.2 维修过程中有超出合同范围的,应充分与客户沟通,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5 车辆维修
    5.1 维修派工
    5.1.1 企业应根据检测诊断结果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维修单,做好车辆交接工作。
    5.1.2 维修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
    5.1.3 维修过程中发现需要追加的项目,企业应与客户沟通,得到客户确认,并在维修单补项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5.2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2.1 待修车辆视情况清洁冲洗,放置座椅套、方向盘套、脚垫后进入维修区。
    5.2.2 车辆维修各过程的状态应标识清楚,维修单随工序流转。
    5.2.3 业务接待员应及时跟踪车辆维修情况,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如果工期延长,应向客户作好解释和说明。
    5.2.4 企业应制定或收集车辆维修的规范和标准,严格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车辆维修和过程检验,按规定填写并保持检验记录。
    5.3 竣工检验
    5.3.1 企业应制定或收集车辆竣工检验的规范和标准,严格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竣工检验。
    5.3.2 专职质量(总)检验员对承修车辆进行竣工检验,填写竣工检验记录,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5.3.3 无资质实施竣工检验的企业应委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竣工检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5.4 修复交车
    5.4.1 企业应指定专人按照规范和规定线路试车,并做好记录。
    5.4.2 企业应做好交车准备(包括清理车辆内部,查看外观,清点随车物品),价格结算员汇总全部单据。
    5.4.3 通知客户验收接车,验收前企业应做好车辆清洁。
    5.4.4 企业应配合客户对修竣车辆验收,填写汽车修竣出厂验交表,客户签字确认。
    5.4.5 企业应告知车辆故障原因、今后行车注意事项和质量保证期的相关内容。质量保证期承诺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5.5 车辆返修
    5.5.1 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企业应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2 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车辆维修企业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5.3 企业应制定车辆返修制度,保持返修记录。
    6 价格结算
    6.1 企业应按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结算维修费用,所有结算项目及费用须经客户确认。
    6.2 企业应向客户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提供维修工时、材料等费用清单。
    7 质量管理
    7.1 质量管理职责
    7.1.1 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7.1.2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应与企业的服务宗旨和理念相适应。
    7.1.3 企业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可测量,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7.1.4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目标实施方案,明确措施、方法、职责、时间进度和检查考核的内容,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方案应包含对经营目标的管理。
    7.1.5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能部门、岗位职责、权限。
    7.1.6 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并能行使以下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维修服务质量体系,协调部门工作,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b) 总结汇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c) 通过培训、交流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7.2 人员管理
    7.2.1 岗位设置及要求
    7.2.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接待、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人员条件按《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执行。
    7.2.1.2 企业应规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a) 岗位职责;
    b) 任职条件;
    c) 工作要求;
    d) 考核指标。
    7.2.2 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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