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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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市 居住区 规划 设计规范 2002 修订版
- 资源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GB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く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7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公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
进行了共同审査,现予批准,白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
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
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
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共同制订的《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R50180
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ー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出版发行
巾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贾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
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規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区按居住户数或人?捉模可分为居作区、小区、组团一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ー小区一组団、居住区ー组捕、小区一组団及独立式组闭等多
种类型
1.0.4居健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片作人?规模相対应。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
统安排、灵活使用
0.5居住区的規划设计,应遵循ド列基本原则
0.5.1符合城市总体規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官、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規划用地周
的坏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規律,综合考虑口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
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坏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允分考虑社会、经济和坏境一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用地与建筑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
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片作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ょ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片作区用地平衡的用
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川地构成
居住区「小区「纽组团
1.住宅用地(R01)150~-60155~6570~-80
2.公建用地(RO2)15~25「12~226~12
3.道路用地(RO3)「10
o--
4.公共绿地(04)「7.5~1815~15「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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