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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 上传人:TracyZhang00
  • 文档编号:76178640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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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城市 居住区 规划 设计规范
    资源描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 总则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取消该条)
    3 用地与建筑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
    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就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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