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954-2006 小粒黄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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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T 954-2006 小粒黄豆 954 2006 小粒 黄豆
- 资源描述:
-
ICS67.060
B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954-2006
小粒黄豆
Granule soybean
2006-01-26发布
2006-04-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954~2006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測试中心、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南云、杜欣谊、刘凯、杨光宇、杨梅岩、程春芝、牛兆红。
NY/T954-2006
小粒黄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粒黄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
存
本标准适用于小粒黄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插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
GB1352大豆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2905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
GB2906谷类、油料作物种子粗脂肪测定方法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4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20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粒径 grain diameter
籽粒三度尺寸中的其次者。
纯粮率、不完善粒、杂质 pure kernel、 unsound kernel、 impurity
见GB1352。
4分类
根据小粒黄豆的不同食用方法分为芽豆用小粒黄豆和纳豆用小粒黄豆。
5要求
5.1感宫要求
具有小粒黄豆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无异味。
5.2理化要求
NY/T954-2006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要求
标
芽豆用小粒黄豆
納豆用小粒黄豆
项目
等级
等级
纯粮率,%
95.0
≥93.5
91,0
296,0
93.5
≥291.0
发芽率,%
≥95,0
90.0
≥85.0
蛋白质(干基),%
41,0
脂眆(干基),%
19.0
粒径,mm
杂质,%
不完善粒,%
水分,%
≤14.0
5.3卫生要求
按GB2715的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惑官检验
按GB/T5492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检验
6.2.1粒径
从除去杂质的净粮中,随机取出两组试样,每组10粒,用游标卡尺分别量出粒径(准确至0.1mm),
计算平均值。
6.2.2纯粮率、杂质、不完善粒
按GB/T5494的规定执行。
6.2.3发芽率
按GB/T5520中大豆的规定执行。
6.2.4水分
按GB/T5497的规定执行
2.5蛋白质
按GB2905的规定执行。
6.2.6脂肪
按GB2906的规定执行
卫生检验
按GB2715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小粒黄豆作为一个组批。
NY/T954-2006
7.2抽样方法
按GB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
7.3检验分类
7.3.1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在交收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的粒径、纯粮率、发
芽率、杂质、不完善粒、水分以及包装、标签,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7.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卫生要求进行检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若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
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4.2该批次样品理化要求、卫生要求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取样品复验一次,以复验结果为准。感官
要求不合格者不进行复验。
标签、标识
8.1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2标识
运输包装上应有标识,并符合GB191的规定。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包装
按GB/T17109的规定执行。
9.2运输
9.2.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
9.2.2运输过程中,应遮盖,防雨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9.3贮存
9.3.1产品应在避光、常温、干燥和有防潮、防鼠设施处贮存。
9.3.2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有异味或潮湿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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