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641-2014 苯乙酸苯乙酯.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QBT 4641-2014 苯乙酸苯乙酯 4641 2014 苯乙酸 苯乙酯
- 资源描述:
-
ICS71.100.60
分类号:Y41
备案号:46096-2014
D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nI4641-2014
苯乙酸苯乙酯
Phenethyl phenylacetate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464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 JECFA)制定的《苯乙酸苯乙酯》(代号为 JECFA999
本标准与CAC( JECFA999)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相对密度(25℃/25℃)由“1.079~1.082”改为“1078~1,082”(见4.3)
删除了熔点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香料研究所、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浦杰香料有限公司、安
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其璋、施松林、方丽红、王天义、胡芳、方丽、范一义、
QB/T4641-2014
苯乙酸苯乙酯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苯乙酸苯乙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苯乙酸(及甲酯或乙酯)和苯乙醇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的苯乙酸苯乙酯的质量
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538-2006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609:1985,DT)
GB/T11540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GB/T11540-2008,ISO279:1998,MOD)
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H14454.4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GB/T14454.4-2008,ISO280:1998,MOD)
GB/T14453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T14453-2008,ISO875:1999,MOD)
GBH144555香料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GB/T144555-2008,ISO1242:1999,MOD)
3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苯乙酸苯乙酯。
CAS号:102-20-5。
分子式:C1H1dO2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240.30。
4要求
色状:无色至微黄色液体或结晶体。
4.2香气:其有玫瑰、风信子型香气。
4.3相对密度(25℃/25℃):1.078~1.082
4.4折光指数(20℃):1.5450~1.5510
4.5溶解度(25℃):1mL产品全溶于90%(体积分数)乙醇4mL中。
4.6酸值:不大于1.0。
4.7含量(GC):不小于98.0%。
5试验方法
5.1色状
将试样置于比色管内,用目测法观察
5.2香气
按GB/T14454.,2的规定进行评定。
QB/T4641-2014
5.3相对密度
按GBT1540的规定进行测定。
5.4折光指数
按GB/T14454.4的规定进行测定
5.5溶解度
按GB/T1455的视定进行测定
5.6酸值
按GB/T144555的规定进行测定
5.7含量
5.7.1仪器
5.7.1.1气相色谱仪:按GBT11538-2006中第5章的规定
5.7.1.2柱:毛细管柱
5.7.1.3检测器:氯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7.2测定方法
按GB/T1538-2006中104指定的面积归一化法测定
5.7.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538-206中14的规定进行
苯乙酸苯乙酯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
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酸值、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3
个月进行1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規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赤准的要求,每批号作
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个~2个,全抽:3个~1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
収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g)~100mL(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
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注明:
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如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
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伸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
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規定。用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产品应装于清洁、燥、无杂味的铝桶、内涂树脂钢桶或聚乙烯塑料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
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256122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