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54-2007 食品添加剂 丙酸乙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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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1954-2007 食品添加剂 丙酸乙酯 1954 2007 丙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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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71.100.60
分类号:X44
备案号:2210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1954-2007
代替QB1954-1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
Food additive-ethyl propionate
2007-10-08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BT1954-2007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1954-1994《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的修订
本标准与QB1954-1994相比,主要变化是标准属性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含量的测定用气相
色谱法代替化学法。
本标准技术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JECFA)制定的《丙
酸乙酯》(代号为 JECFA28)一致,酸值要严于 JECFA规定。试验方法则采用香料通用试验方法,该
通用试验方法绝大部分采用ISO相关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浦杰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华、姚树兴、金其璋、杜世祥
本标准于1994年6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1954-1994《食品添加剂丙酸乙
酯》。
QB/T1954-2007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
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丙酸和乙醇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的质量进行分析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539-1989单离及合成香料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
GB/T11540单离及合成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4454.4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14457.4单离及合成香料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丙酸乙酯
CAS号:105-37-3
分子式:CsH1oO2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102.13
4要求
4.1色状:无色液体。
4.2香气:具有果香、朗姆酒样香气、醚香
4.3相对密度(25℃/25℃):0.886~0.889。
4.4折光指数(20C):1.3830~1.3850
4.5酸值:≤1.0。
4.6含量(GC):≥97.0%
OBT1954-2007
5试验方法
5.1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比色管内,用目测法观察
5.2香气的评定
按GB/T144542的规定。当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标准样品时,应由企业技术、质检部门和/或用
户共同确定标样。
5.3相对密度的测定
按GB/r1140的规定。
5.4折光指数的测定
按GB/T14454.4的规定
5.5酸值的測定
按GB/T144574的规定。
5.6含量的測定
5.6.1仪器
a)色谱仪;按GBT11539-1989中第5章的规定;
b)柱: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檢测器
5.6.2测定方法
面积归十化法:按GB/T159-1989中104规定的方法测定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含量
5.6.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9-1989中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见附录A。
6检验规则
6.1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
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酸值、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而相对密度、
折光指数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一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3~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
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
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
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
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
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采用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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