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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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太原市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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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2003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Taiyuan city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boilers pollutants
2003-××-×× 发布 2003-××-××实施
太 原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太 原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太原市的环境质量,为2005年太原市环境质量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时段上与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衔换。在控制数值更为严格。
本标准增加锅炉房(火电厂)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增加了锅炉房(火电厂)污水、噪声和固体污染物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删减了GB13223标准中不易于操作的计算公式和相关参数。
本标准还对14MW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规定。
本标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 次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3
4.1区域划分………………………………………………………………………………… 3
4.2 时段划分 ……………………………………………………………………………… 4
4.3 烟尘排放浓度标准 …………………………………………………………………… 4
4.4 烟气黑度限值标准 …………………………………………………………………… 5
4.5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标准 ……………………………………………………………… 6
4.6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 6
4.7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7
4.8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房(火电厂)烟囱高度规定…………………………………………7
4.9 缓冲区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规定…………………………………………8
4.10 无组织排放粉尘限值 …………………………………………………………………8
4.1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9
4.12 噪声污染控制限值 ……………………………………………………………………9
4.13锅炉房(火电厂)固体污染物的管理……………………………………………………9
5 监测…………………………………………………………………………………………9
5.1 锅炉烟气监测设施的设置………………………………………………………………9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 …………………………………………………………………10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10
5.4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10
5.5 锅炉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 ……………………………………………………………10
5.6 锅炉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10
6 标准实施 …………………………………………………………………………………11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太 原 市 锅 炉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2003
1范围
本标准分时限分区域规定了锅炉各类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管辖范围区域的锅炉,这些区域包括各城区、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及娄烦县。
本标准所包括的锅炉范围是燃煤(包括型煤、焦炭)、燃油及燃气的额定容量大于等于0.05MW的锅炉;还包括了水容积大于等于0.5t的生活锅炉。
使用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弃物为燃料的锅炉;也不适用于炼钢、炼焦及其它行业用的余热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 2000年8月1日)
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正)(1993年通过,1997年修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热能加热给水或其它工质,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它工质的设备。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本标准是以额定出力分档次确定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2 工业锅炉与电站锅炉
本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使用,与锅炉行业定义有较大的区别。
3.2.1 工业锅炉
工业锅炉定义为下列范围的锅炉:
a) 单台出力≤65t/h(45.5MW)的燃煤发电锅炉(不含燃烧煤粉的锅炉);
b) 供热用的承压热水锅炉;
c) 工业用蒸汽锅炉;
d) 符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范围的各种小型和常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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