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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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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锅炉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4.6 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FACE="黑体" SIZE="3">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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