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TY99003-1989_饮料混合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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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B TY99003 1989 饮料 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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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R/TY99003--1989
饮料混合机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混合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汽水、矿泉水等有压力和含有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混合机(以下简称“产品”)
2引用标准
GB/T1497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T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
GB/T3768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T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
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JB/T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B/T842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QB926汽水标准
技术要求
3.1产品应按本标准和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基本要求
3.2.1产品使用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具备必须的工作条件。
3.2.2产品的焊接件、机械加工件及装配等质量应符合QB/T842的规定
3.3使用性能
3.3.1生产率应达到公称生产能力。
3.3.2混合精度浆液与水混合比精度不大于2%。
3.3.3成品饮料二氧化碳气含量(在15.5℃时)不低于2.5(倍)。
3.3.4含菌增值率每毫开饮料中细菌总数增值率不大于10%。
3.3.5产品单位电(能)耗不大于2.4(kW?h)/t。
3.3.6产品正常运转时,噪声不得高于声压级85dB(A)。
3.4产品可靠性指标
3.4.1产品首次大修期不少于10000h
3.4.2产品使用寿命不少于40000h。
3.5当产品的碳化罐压力超压时,应能报警并自行减压
3.6组装后,产品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所有管道和阀门应密封可靠,无泄漏现象。
3.7气路系统组装后应进行通气试验,其仪表和元器件应灵敏并与工程程序协调一致。
3.8与饮料接触的容器、管道与阀门应采用不锈耐酸钢材料制造,并应符合GB/T4237的规定
3.9与饮料接触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味的食品橡胶或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9-05批准
1990-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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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Y99003--1989
3.10产品的各种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压力p的1.25倍[且不小于か+0.1(MPa)]进行液压试验,经试
压后不得泄漏。
3.11产品的冷却器(冷却板等)应按设计压力か的1.25倍[且不小于か+0.1(MPa)]进行液压试验,
经试压后不得泄漏。
3.12与饮料接触的容器、管道、阀门等表面应抛光。容器、阀门的表面粗権度R.值不大于0.8gm,管
道的表面粗糙度R值不大于1.6pm。
3.13产品的各种压力容器的制造应符合JB741的规定。
3.14产品的电器部分应符合GB/T1497的规定。
3.15在用户遵守产品贮存、安装、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用户安装之日起12
个月内,确因制造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不包括易损件)。
4试验方法
4.1生产率试验取连续生产的产量,测定其生产能力。
4.2混合精度试验
浆液与水混合比精度的测试按QB926用折光计测出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计量误差进行折算。取
汽水样品5瓶,测出其计量误差,取其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
TX
TーT;|×100
式中:G一混合精度,%;
T一公称糖度(即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实测糖度
n一样品数。
4.3二氧化碳气含量试验
任意取汽水样品一瓶,试验方法按QB926中3.3.2条的要求进行。
4.4含茵增值率试验
含菌测试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验方法(1978年版)微生物部分检验。
增值率是产品的进、出口的浆液与水的含菌总数之比。
计算公式
1
甲由
式中:Z-一增值率,%
1-进人产品的浆液与水在单位体积内的含菌总数
J2-从产品输出的浆液与水在单位体积内的含菌总数
4.5电(能)耗测试
在额定生产率下,用装在产品进线电源处的电度表测出电耗
4.6噪声测试
产品噪声测试方法应符合GB/T3768的规定。测定位置应距样机边缘水平距离1m、离安装高度
1.2m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上进行测试,取其算术平均值。
4.7整机装配性能试验
第3.5~3.7条整机组装试验,其液体可用自来水代替,气体可用压缩空气代替,其性能检验以目测
评定
4.8液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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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TY99003-1989
试验可采用自来水代替。试验方法应符合JB74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相应的标准及技术文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3型式检验
5.3.1在下列情况下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土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按本标准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按生产批量的10%抽
样,但不少于一台。
5.3,3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
5.4出厂捡验
每台产品出厂前均须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3.5~3.12条。
5,5可靠性考核
可靠性考核,以用户提供的原始资料作为依据。
6标志、包装、运输、地存
6.1每台产品都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上铭牌。
铭牌应标示下列内容:
a.型号和名称;
b.制造厂名称
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出厂编号;
e.出厂年月。
压力容器的专用銘牌应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锅(82)第6号文的规定
6.2产品包装应符合JB/T2759的规定。
6.3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装箱单
6.4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地上,不允许露天存放或堆置。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无严重振动、颠簸及冲击现象,应保证产品及附件不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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