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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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汽车库 修车 停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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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ca
GB50067-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口期:1998年5月1口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
订的《汽车库、修在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会市。现批准《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
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
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
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
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汽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躯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尢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
车的汽车库
2.0.7复式汽车作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敵开式汽车库存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庠的防火分类
表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汽车庠
>300辆151~300辆51~150辆
≤50辆
修车庠
>15车位
6~15车位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汽布库、修乍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発物构件的烧性能和时火极限表30.2
性能和耐大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三级
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終烧体3.00不燃烧体3.00
镨/重墙、楼梯间的
、防火隔培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不燃烧体0
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
だ「支承多层的柱
不鱉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不烧体2.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不燃烧体0.50
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揭)不燃烧体0235不燃烧体023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士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火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Ⅱ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
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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