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88-2014 洋茉莉醛(胡椒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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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QBT 1788-2014 洋茉莉醛胡椒醛 1788 2014 茉莉 胡椒
- 资源描述:
-
ICS71.100.60
分类号:Y41
备案号:4608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1788-2014
代替QBT178-2006
洋茉莉醛(胡椒醛)
Heliotropin (Piperonal)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1788-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 JECFA)制定的《胡椒醛》(代号为 JECFA896)。
本标准是对QB/T1788-2006《洋茉莉醛》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788-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含量由“≥98.0%”改为“不小于99.0%”(见4.5,2006年版5.5)
含量的测定由填充柱气相色谱法改为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见5.5,2006年版5.5)。
本标准与CAC( JECFA896)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冻点由“37℃(熔点)”改为“不小于35.0℃”(见4.3)
溶解度由“任意溶解”改为“1g产品全溶于95%(体积分数)乙醇4mL中”(见4.4)
含量由“≥98.0%”改为“不小于9.0%”(见4.5)
删除了“酸值”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国际香精香料(杭州)
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巫建国、刘青霞、钱晨阳、曹怡。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T1788-1993;
QBT1788-2006
QB/T1788-2014
洋苿莉醛(胡椒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洋茉莉醛(胡椒醛)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
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黄樟(精)油、香桂(精)油等精油或黄樟素或1,2-亚甲基二氧苯为原料,经化
学反应制得的洋茉莉醛(胡椒醛)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538-2006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07609:1985,IDT)
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4454.7香料冻点的测定(GB/T14454.7-2008,ISO1041:1973,MOD)
GB/T1445.3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T145.3-2008,ISO875:1999,MOD)
3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34-二氧亚甲基苯甲醛。
CAS号:120-57-0。
分子式:CH4O3。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150.13。
4要求
4.1色状:白色或无色结晶。
4.2香气:具有甜香、花香、辛香香气。
4.3冻点:不小于35.0℃。
4.4溶解度(25℃):1g产品全溶于95%(体积分数)乙醇4mL中。
4.5含量(GC):不小于990%
5试验方法
5.1色状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
5.2香气
按GB/T14454.2的规定进行评定
5.3冻点
按GB/T14454.7的规定进行测定。
QBT1788-2014
5.4溶解度
按GB/T14153的规定进行测定。
5.5含量
仪器
5.5.1.1气相色谱仪:按OBT1538-2006中第章的规定
5.5.1.2柱毛细管柱。
5.5.1.3检测器:氢米焰离子化检测器。
5.5.2测定方法
按GBI11538-2006中10.4指定的面积归一化法测定。
试样制备:称取1g产品溶于4mL无水乙醇中,摇匀备用。
5.5.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8-206中14的规定进行。
洋業莉率(胡椒酵)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十化法)见附录?。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生产厂量检验部门负责権验?生产』成保证出产品都符合本進的要ま,每批出厂
产品都应附布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冻点、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3
个月进行1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一次验收,木和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増加部分再抽
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S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器内充分
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一密用的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
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检验结果中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停抽取试样复验。复验结果
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決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越。
7标志、包装、运输、更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浄含量、生产日期和保庫期、标准
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用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产品应装于消洁干燥、无象味的村有聚乙烯袋的纸板桶或马铁听内,或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却。防止日画雨,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
的规定。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温度应低于20℃,并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在符合規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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