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725-2007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的测定.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GB T1725 2007 色漆 清漆 塑料 挥发物 测定
- 资源描述:
-
ICS87.040
G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25~-2007/ISO3251:200
代替GB/T1725-1979(1989),GB/T6740-1986,GB/T6751-1986
色漆、凊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Paints, varnishes and plastics-
Determination of non-volatile-matter content
(ISO3251:2003,IDT)
2007-09-11发布
2008-04-01实施
国国
中国国家标化管理委员会布
GB/T1725-2007/IS03251:2003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3251:2003《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英文版)。
本标准代替GB/T1725-1979(1989)《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GB/T6740-1986《漆料挥发物和不
挥发物的测定》和GB/T6751-1986《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本标准与GB/T1725-1979(1989)、GB/T6740-1986和GB/T6751-1986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本标准将三个标准的内容合并,其适用范围还增加了聚合物分散体和缩聚树脂等
一本标准规定了某些特殊样品的测试步骤,并规定了各种类别样品的试验参数。
本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的误差范围。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湘玲、黄宁。
GB/T1725于1979年首次发布,1989年确认;GB/T6740于1986年首次发布;GB/T6751于
1986年首次发布。三个标准本次均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黃解释。
GB/T1725-2007/IS03251:2003
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色漆、清漆、色漆与清漆用漆基、聚合物分散体和缩聚树脂如酚醛树脂(可熔酚
醛、线型酚醛树脂溶液等)的不挥发物含量的方法
本标准也适用于含有颜料、填料和其他助剂(如増稠助剂和成膜助剂)的分散体。本标准也能用于
未增塑的聚合物分散体和胶乳,其不挥发剩余物(主要为聚合材料和少量助剂如乳化剂、保护胶体、稳定
剂、作为成膜助剂加入的溶剂,特别是用于胶乳浓缩液中的防腐剂)在试验条件下应化学稳定。对可增
塑的样品,不挥发剩余物通常包括增塑剂。
注1:样品的不挥发物含量不是一个绝对量,取决于测定时采用的加热温度和时间。所以采用本方法时,由于溶剂
的滞留、热分解和低分子量组分的挥发,使所得到的不挥发剩余物含量仅仅是相对值而非熹值,因此本方法主
要用于同类产品不同批次的测试。
注2:本方法适用于合成胶乳,只要其加热时间合适(ISO124规定加热时2g试样在相继两段加热时间内的质量损
失应少于0.5mg)
注3:测定不挥发物的方法通常还包括采用红外线或微波辐射的干燥方式。由于这些方法不通用,对这些方法是不
能进行标准化的规定。一些聚合物组分在此处理条件下会分解而得到错误的结果
ISO3233:1998色漆和清漆通过测量干涂层密度来测定不挥发物的体积分数,它规定了演定色
漆、清漆及有关产品不挥发物的体积分效的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863-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ISO15528:2000,DT)
GB/T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同( eqv ISG2431:1993)
GB/T8298-2001浓缩天然胶乳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eqv 1S0124:1997,atex, rubber-
Determination of total solids content
GB/T20777~-2006色漆和清漆试样的检査和制备(ISO1513:1992,IDT
ISO123:2001胶乳取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挥发物n0 n-voatie matter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样品经挥发而得到的剩余物的质量分数。
4仪器设备
普通实验室仪器和设备以及下列仪器设备。
4.1适用于色漆、清漆、色漆与清漆用漆基和聚合物分散体
金属或玻璃的平底皿,直径为(75土5)mm,边缘高度至少为5mm。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986784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