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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pdf

  • 上传人:苏2016
  • 文档编号:98378007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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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1684 1993 化妆品 检验 规则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r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夲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牧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莲续批的检查)
    3术语
    3.1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他项目。
    3.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别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3.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4检验分类
    4.1交收检验
    4.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
    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1.3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型式检验
    4.2.1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角.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1993-10-01实施
    QB/T1684-93
    5批的组成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6抽样
    6.1交收检验抽样
    6.1.1包装外观檢验项目的抽样按GB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く缺陷)分类检查水平
    (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规定。
    表1
    不合格(缺陷)分类
    检查水平(IL)
    合格质量水平(AQL)
    B类(重)不合格
    2.5
    C类(轻)不合格
    10.0
    6.1.2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4.0。
    6.1.3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2规定

    检验项目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冷爆、破碎、泄漏、滑牙松脱、毛?)毛朝
    瓶盖袋盒
    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盏
    封口开口、潘液、穿孔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毛?、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结
    脱落,严重瘪听
    软管
    封口开?、漏液、滑牙、破碎
    喷头不畅,凸听
    锭管
    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
    化妆笔
    笔杆开胶,素膜开裂,笔套配合不当
    标志不晰,表面不光浩
    外盒
    错装、漏装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商标、说明书
    盒头(贴)、合格证
    字迹模、贴、倒贴、惜贴
    注:1)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6.1.4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
    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6.1.5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6.2型式检验抽样
    6.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6.2.2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
    7判定规则
    7.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QB/T1684-93
    7.1.1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2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
    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將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3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
    合格批。
    7.1.4当外观指标检验时,第一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1,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当样本中
    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当第一次样本不能判断时,抽取第二样本。当二
    次检查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2,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当不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2时,即判该
    批产品外观不合格。
    7.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7.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
    仲裁检验。
    8转移规则
    8.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8.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査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
    到加严检查。
    8.3从加严检査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査转到正
    常检查。
    9检查的哲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査。
    暂停检査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恢复梲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10检查后处
    10.1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査。再次提交按加
    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10.2C类不合格批,生产方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査,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査或由供需双方协商
    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ロ。
    本标准由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上海轻工业局标准计量所、上海日用化学公司、上海百货公
    司化洗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慧敏、吴文昭、刘学妙、张爱华、苏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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