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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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1684 1993 化妆品 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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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r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夲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牧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莲续批的检查)
3术语
3.1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他项目。
3.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别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3.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4检验分类
4.1交收检验
4.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
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1.3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型式检验
4.2.1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角.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1993-10-01实施
QB/T1684-93
5批的组成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6抽样
6.1交收检验抽样
6.1.1包装外观檢验项目的抽样按GB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く缺陷)分类检查水平
(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规定。
表1
不合格(缺陷)分类
检查水平(IL)
合格质量水平(AQL)
B类(重)不合格
2.5
C类(轻)不合格
10.0
6.1.2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4.0。
6.1.3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2规定
表
检验项目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冷爆、破碎、泄漏、滑牙松脱、毛?)毛朝
瓶盖袋盒
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盏
封口开口、潘液、穿孔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毛?、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结
脱落,严重瘪听
软管
封口开?、漏液、滑牙、破碎
喷头不畅,凸听
锭管
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
化妆笔
笔杆开胶,素膜开裂,笔套配合不当
标志不晰,表面不光浩
外盒
错装、漏装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商标、说明书
盒头(贴)、合格证
字迹模、贴、倒贴、惜贴
注:1)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6.1.4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
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6.1.5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6.2型式检验抽样
6.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6.2.2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
7判定规则
7.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QB/T1684-93
7.1.1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2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
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將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3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
合格批。
7.1.4当外观指标检验时,第一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1,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当样本中
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当第一次样本不能判断时,抽取第二样本。当二
次检查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2,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当不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2时,即判该
批产品外观不合格。
7.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7.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
仲裁检验。
8转移规则
8.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8.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査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
到加严检查。
8.3从加严检査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査转到正
常检查。
9检查的哲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査。
暂停检査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恢复梲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10检查后处
10.1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査。再次提交按加
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10.2C类不合格批,生产方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査,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査或由供需双方协商
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ロ。
本标准由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上海轻工业局标准计量所、上海日用化学公司、上海百货公
司化洗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慧敏、吴文昭、刘学妙、张爱华、苏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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