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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pdf

  • 上传人:wys2wx
  • 文档编号:96760862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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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质量 监督 安全 监察 规定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各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
    成人身伤广及重人经济损失的危險性较人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各”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ど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
    设备等。执行本規定具体的特种设备日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
    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川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川、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交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各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各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
    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枚项日的特种设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
    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各的质量和交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投术监督局統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単位不午制造相
    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換)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各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中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各安全监
    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
    査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
    ?广使用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
    到提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
    文件,并保证各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在中国境地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各,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强制性标准及投术规稈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
    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铡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
    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札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
    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各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各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
    设各安全监察机构中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日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制
    内有效
    特种设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人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
    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验收检验甲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
    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日施工的単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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