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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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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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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571 2010 环境 标志 产品 技术 要求 人造板 及其 制品
    资源描述:
    IHU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571-2010
    代替HBC17-20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05-04批准
    2010-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目次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某本要求
    5技术内容.
    6检验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总拆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扩法》,減少人造板及其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
    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川原材料、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胶黏剂、涂料、总挥发性有札机
    化合物( TVOC)释放率、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IHBC17-2003)进行了修订,主要变
    化如下
    增加了原料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对产品的要求中增加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要求、加严了甲醛释放量的要求;
    修改了涂料的要求,部分允许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木器涂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BC17-2003)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扩部环境发展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5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扩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37-1999、HBC17-20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18883-2002室内卒气质量标准
    HJ/T 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T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TE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造板及其制品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
    其它添加剂,组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创花板、纤维板炇其表面装饰板
    等产品。
    3.2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利用 Tenax GC或 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
    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B/T18883-2002)
    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沽生产工作
    5技术内容
    5.1对原料米源和处理的要求
    5.1.1木材原料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的要求。
    5.1.2进口木材原料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原料的来源应符合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5.1.3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原料处理过程不得使用有机卤化物、煤焦油、杂龄油、有机锡化合物、
    铬和砷化合物。
    5.2对胶黏剂和涂料的要求
    5.2.1产品所用的胶黏剂应符合HJT220的相关要求。
    5.2.2地板戸产品所使用的涂料应为紫外光固化涂料
    5.23除地板外其他产品所使用的涂料中,水性涂料应符合HJ/T201的相关要求,溶剂型涂料应符合
    HJT414的相关要求。
    5.3对产品的要求
    5.3.1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不得超过0.50mgm?h(72h)。
    5.3.2纤维板、创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单板饰面板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2mgmi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板、实木复合地板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8mg/m
    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5.2.1中胶黏剂的检测按照HJ/T220规定的方法进行。
    6.2技术内容5.23中水性涂料的检测按照HJ/T201规定的方法进行。
    6.3技术内容5.2.3中溶剂型涂料的检测按照HJT414规定的方法进行
    6.4技术内容5.3.1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6.5技术内容5.3.2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GB18580中的气候箱法进行。
    6.6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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