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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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201 2005 环境 标志 产品 技术 要求 水性 涂料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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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U/T201-2005
代替HBC12-200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ater based coatings
2005-11-22批准
2006-01-01实施
国紫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IJ/T201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三甲苯、乙苯、卤
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I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
动并按G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BC1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增加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修订了内、外墙涂料VOC含量限值
对甲醛测定过程中的取样量及样品处理过程进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测试改为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卤代烃测试改用ECD检测器,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重金属铅、镉、汞、铬测定采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CB
18582-2001)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
法》(ISO11890-2:2000中VOC含量检测方法。其不同之处在于:
一修改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VOC测定时,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为250℃沸点的标记物;
VOC测定时,增加了对组成水性涂料VOC组分的双色谱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H和
附录Ⅰ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
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IHBC12-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IBZ4-1994、HJBZ4-1999、HBC12--2002。
HJ/T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B601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CB3186涂料产品的取样
CB/T6750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
CB18582-2001室内裝饰装修材料内墙凃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IS0O11890-2涂料与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
(Pains and vamnishes-detem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OC)content-part
2: Gas-chromatographic method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VOC)
在101.3J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扣除水分后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り,表述为克/升(g/L)。在特定涂料中,有些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能在涂料干燥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并成为涂膜的一部分,参与反应成膜的这部分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的质量不应该被认为是VOC含量的一部分。
4基本要求
4.1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2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5技术内容
5.1不得人为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乙二醇醚类、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对人体有害
的物质。
5.2产品中有害物限量应满足表1要求。
1)对于某些不能通过测试得到密度值的产品,例如子(粉状、膏状)应以质量分数(g/kg)表述VOC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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