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生产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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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 桥梁 生产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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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3)51号
附件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和受理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 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
附件2 公路桥梁支座的相关标准
附件3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附件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6 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为: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型支座。申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交通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交通部负责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参与下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名单抄送交通部;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79574,62045675
联 系 人:何玉珊、国天逵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5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2.5.1 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79574,62045675
传 真:010-62079595
联 系 人:宿健、马森
承检能力:板式橡胶支座、球型支座
2.5.2 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路16号城业大厦内
邮政编码: 100029
电 话: 010-62013238
传 真: 010-62019588
联 系 人: 王莉、郑宝岐
承检能力:板式橡胶支座、球型支座、盆式橡胶支座
2.5.3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角门14号
邮政编码:100075
电 话:010-67581207,67584609
传 真:010-67508626
联 系 人:武晓星、张素英
承检能力: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按检验机构的承检能力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审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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