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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pdf

  • 上传人:luochangqin
  • 文档编号:94027824
  • 上传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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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5083 1999 生产 设备 安全卫生 设计 总则
    资源描述:
    GB5083-1999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
    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
    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
    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
    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
    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
    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妥求设计的一般原
    则》、俄罗斯国家标准rOC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
    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
    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汍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儆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
    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
    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暢英、汤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代替GB5083-1985
    General rules for designing the production
    facllidles In accordance with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
    1范?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搡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安全色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定义
    本标雅采用下列定义
    3.1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
    器具。
    3.2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局1999-05-14批准
    1999-12-01实施
    GB5083~-1999
    4基本原则
    4.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
    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
    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
    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4.4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c)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4.5设计生产设备,当安全卫生技术揹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
    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a)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一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
    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b)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一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必须在生
    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
    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c)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一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
    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4.6生产设备在规定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均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的零部
    件、装置等应规定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5一要求
    5.1适应性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
    抵御失效的要求
    5.2材料
    5.2.1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
    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5.2.2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
    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5.2.3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
    5.2.4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
    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5.2.5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5.2.6处理可燃气体、易鯊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菲燃烧材料制造
    5.3稳定性
    5.3.1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裁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暨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5.3.2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
    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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