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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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子信息产品 有毒 有害物质 限量 要求
- 资源描述:
-
SJ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SJ/T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onicinformation products
2006-11-6发布
2006-1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SJ/T11363-2006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参见附录A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唅、罗道军。
SJ/T11363-2006
日前许多电子信息产品山于功能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仍含有大量如铅、汞、镉、六价
络、多溴联苯、多溴二苯継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这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
息产品在废弃之后,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刈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
以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减量化、替代为主要任务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已经提到政府
主管部门的议事口程
为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目的,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七部委“从源头抓起,
法先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以立法
的方式,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进口等环节限制或禁止使用上述六种有害物质或元素。
为了配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木标准在考虑
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污染的需要的同时,又
考虑到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管或测试的可行性,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的要求,结合行业的
现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等等,制定出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合理的限值指标。
SJ/T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
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木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木适用于本标准。
SJ/T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质 substance
自然界中存在的山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
3.2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
HS
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求、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多溴二本隣(PBDE,
不包括十溴二苯隣)。
3.3电子信息产品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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