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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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458 2013 合成氨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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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
GB13458-2013
代替GB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3-14发布
2013-07-01实施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458-2013
目次
前
1适用范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物排放控制要求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GB13458-2013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坏境保护法》、《因务院关于加强坏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因务
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合成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川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落因家坏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
污?物项日,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一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増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合成氮工业生产工ど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増加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日,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日,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扩部2013年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解释。
GB13458-2013
合成氮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个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丁现有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复混肥以及联碱法纯碱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丁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止利特殊保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次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GB/T6920水质pH值的測定坡璃电柲法
GB/T11893水质总礫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死甲基监分光光度法
GB/T17133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
水质挥发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I/T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I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I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IT2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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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458-2013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扩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
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
或生产被施
3.3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
生产设施建设项日
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个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注:醇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単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6直接排放
指排污単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
(pH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扑放监控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pII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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