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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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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 防治 实施细则 颁布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0-03-20
    [实施时间]:2000-03-20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令
    [时效性]:有效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木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分阶段达到的水质口标及时限;
    )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
    并征求同致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
    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洽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报,并写明理由。坏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复:逾
    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把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
    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イ
    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七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
    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単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量以及削减吋限要求。
    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
    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坏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木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
    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氵
    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总員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坏境保护部门的規定设置排污
    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各
    第十二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
    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
    测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
    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坏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査。
    第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
    治理进度。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単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其
    进行验收。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彡
    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坏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
    民政府审査决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刈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査时,应当
    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埋情况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各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隘测分析方法和隘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
    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方
    步报告;事故査清后,应当向当地坏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じ
    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正
    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
    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木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Z
    处理工作。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
    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耐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
    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
    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ノ
    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
    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数保抑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数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
    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1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
    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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