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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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553690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05M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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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专用 房屋设计 规范
资源描述: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通 信 行 业 标 准 前 言 鉴于通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业务不断涌现,我国加入WTO、电信企业重组及多家电信运营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而引发了系列问题,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原通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通信建设的需要,急待补充和修订。根据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计划安排的通知及信部规函2004508号文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标准YD 5003-19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进行全面修改,本规范较原规范更加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名词术语、局、站址选择、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采暖、空调、通风、给水、排水和消防设计、电气设计、防雷与接地。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和管理。 1 总 则 1.0.1 为了在电信专用房屋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电信运营企业新建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移动通信基站、远端接入层、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电信专用房屋的建筑设计;对扩建、改建的电信专用房屋建筑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应符合规划、环保、节能、消防、抗震、国防、人防等有关要求。 1.0.4 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如执行本规定个别条文有困难时,在设计中应提出充分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2 名词术语 ? 2.0.1 电信专用房屋:Telecommunication Private Premise 专门为安装电信设备使用的生产性房屋及辅助生产性房屋即电信建筑。 如: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移动通信基站、远端接入层、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 2.0.2 长途电信枢纽楼:Building for Long Haul Communication 安装长途电信设备为主的生产楼。长途电信枢纽楼分为三级:国际电信楼国际局、省直辖市中心及以上电信枢纽楼、地市级电信枢纽楼。 2.0.3 电信综合楼:Building for Integrate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安装多种类型电信业务设备的生产楼。近期我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电信业务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数据通信网 2.0.4 本地电信楼:Building for Native Communication 安装本地通信网电信交换、传输、接入等通信设备的生产楼。 2.0.5 移动通信基站:Cell Site 安装移动通信收发信设备的房屋。 2.0.6 卫星通信地球站:Satellite Communication Earth Station 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房屋。 2.0.7 光缆中继站:Optical Fiber Regeneration Station 安装光缆中继设备的房屋。 2.0.8 海缆登陆站:Sea Cable Landing Station 海底光、电缆在登陆处设置的通信站。 2.0.9 微波中继站:Microwave Relay Station 安装微波中继设备的房屋。 2.0.10 国际局:International Telephone Exchange 安装国际长途电信设备的通信局。 3 局、站址选择 ? 3.0.1 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并结合水文、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 1 局、站址的占地面积要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局址选择时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2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备易燃、易爆材料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 局、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 5 局、站址应有较安静的环境,不宜选在城市广场、闹市地带、影剧院、汽车停车场或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 6 局、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较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7 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的影响。 8 局、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9 局、站址选择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3.0.2 电信专用房屋不应与行政办公楼合建。 3.0.3 市内有多个长途局时,不同长途局之间必须相距定距离,且应分布于城市的不同方向。局址宜选择交通便利,传输缆线出入方便的位置。本地电信局的局址,应置于或接近于用户线路网的中心。 3.0.4 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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