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T 211-2007 钐铕钆富集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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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BT 211-2007 钐铕钆富集物 211 2007 钐铕钆 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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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211-~-2007
代替XB/T207-1995,XB/T211--2000
钐铕钆富集物
Rare earth abundance with samarium,
europium and gadolinium oxides
2007-08-01发布
200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XB/T211~-2007
前言
本标准对原行业标准XB/T2071995《钐销钆氧化物富集物》和XB/T21-2000《钐销钆富集
物》进行了整合修订。
本标准以XB/T211-2000《钐铕钆富集物》为蓝本,与XB/T211-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删掉了原产品牌号060017
增加了液体溶液牌号
一增加了固体050015C、060012A、060012B三个牌号;
将产品牌号060015A的氧化销考核指标由不小于9.0%调整为不小于10.0%;
将060015A、060015B两牌号的氧化铈考核指标由分别为不大于1.0%、2.0%均调整为不大
于0.5%;氧化钐考核指标均由不小于45.0%调整为不小于30.0%;灼减考核指标均由不大
于2.0%调整为不大于1.0%。
本标准由全国稀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美琴、王静、汤运国、金燕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
XB/T211ー1995、XB/T211-2000;
YB/T405-1991、XB/T207-1995
XB/T211--2007
钐铕钆富集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钐铕钆富集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见存
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法分离制取的钐销钆富集物。该产品主要用作提取钐、销、钆等单一稀土的原
料,供深加工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墈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2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灼
减量
B/T14635.1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草酸盐重量法测定稀土总量
3要求
3.1化学成分
3.1.1固体钐销钆富集物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解决。
表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灼减
产品牌号
REO
SmaO/REO「Eu2O/REO
d2O/REO「CeO2/RFO(质量分数/%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060015A
95.0
30.G
10,0
1.0
060015B
16.5
0.5
1.0
060015C
16,5
0.5
2.0
060012A
30、0
8.0
16
0,5
2.0
060012B
92.0
30.0
5.0
0.5
3.1.2液体钐销钆富集物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解决。
表2
化学成分(质量浓度》(g/L)
产品牌号
REO
Sme]
Eur O2
Ceo
不小于
不大于
060112A
12.0
19.8
0.6
060112B
9.6
060112C
120
36.0
6.0
19.8
XB/T211-2007
3.2外观
3.2.1固态产品为淡黄色,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3.2.2液体产品为棕黄色、透明,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4635.1的规定执行。
4.2钐、销、钆、铈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分析方法进行
4.3灼减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2的规定进行。
4.4数值修约按GB/T81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5产品外观用目测检查。
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固体产品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2个月内、液体产品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
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5.3.1体产品每批应进行化学成分、灼减和外观质量检验
5.3.2液体产品每批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5.4.1固体产品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按表3规定进行。每件(袋)中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
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数量。
表3
件(袋)数
50~100
>100
件《袋)数的100%
件(袋)数的10%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样件(袋)数
取整数
取正整数
5.4.2液体产品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按表4规定进行。
表4
体积/m3
<10
>40
取样量
100mL/m3
100mL/2m3
100mL/5m2
将液体钐钆充分混匀,供需双方共同在供方取样,每次用取样瓶取试样100mL,转入混样瓶中形
成批样,将批样混合均匀,迅速分取四份试样。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
验。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存
6.1标志、包装
每件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重量。固体产品用双层塑料袋包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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