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机关
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2005〕第7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
派出所对剧毒
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一、管理职责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市各区县局治安大队、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
3、负责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复核、审查工作;
4、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的销毁、移交工作;
6、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7、完成省厅、市局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负责辖区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
3、负责受理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等情况的备案工作;
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现场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督促企业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保管、移交工作;
7、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8、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临时性工作。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职责
1、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日常监督、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
3、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工作;
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涉剧毒单位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县(区)治安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工作;
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
二、备案登记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基层派出所结合日常检查,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行业情况底数,对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应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出具有关许可资质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一)企业应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②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的有关从业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生产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单位提交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使用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企业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③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证明材料;
④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⑦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
⑧剧毒化学品仓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
(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建立各剧毒化学品岗位责任制度,各相关岗位包括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入库、保管守护、使用等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明确、人数充足;在有剧毒化学品留存的岗位张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保管守护、流向登记、使用、押运等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且人数充足,具备责任能力。
2、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流向登记及时、真实、完整,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关系准确;交易流向凭证齐全、有效,交易对方的身份明确、合法。
3、封闭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报警、监控装置、仓库储存保管、作业现场零散保管、运输等重要设施、工具、器材等均处于适用状态,且安全性能可靠;由规定取得上岗证件的从业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
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及时报告危及留存的剧毒
化学品安全的其它情况。
三、档案台帐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
2、受理购买证件申领的审批资料,发放记录;
3、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
4、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
5、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6、购买单位回交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件的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7、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
2、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
3、涉危人员登记表;
4、与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
5、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
6、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7、销售单位的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8、收货单位按规定送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9、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
2、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
3、涉危人员登记表;
4、与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
5、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
6、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7、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
四、现场监管
(一)检查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及时进行治安防范管理情况检查,现场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
(二)组织实施
1、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派出所领导每季度抽查不得少于一次。
2、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单位全面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留有记录。
3、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剧毒化学品行业单位实地抽查,核实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并留有记录。
4、对已经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核实整改情况。
(三)检查内容
1、剧毒化学品单位设有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专用储存库应坚固耐用,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热源、火源。
2、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监控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