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测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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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辐射 环境 监测网 信息 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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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辐射环境监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辐射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体现辐射环境
监测工作成果,并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公众提供信
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之间
信息的交流和数据的传输、报送和发布
第三条辐射环境信息工作是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的一项重
要工作,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网络,紧紧围绕
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反映各成员单位及所在省、直辖
市的辐射环境环境监测成果、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动态,通
过技术中心提供的交流平台进行交流和发布
第四条辐射环境信息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保证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辐射环境信息网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辐射环境信息网由技术中心、各省、直辖市和青岛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是信息汇总、发
布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网络成员单位是信息提供、接收单位
第六条辐射环境信息主要通过《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季报
年报、筒报》、《国家核安全局年报》、《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年鉴》、《辐射监测工作通讯》以及技术
中心网站(w.rmtc.0rg.cn)发布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人员、责任、制度三落实
(二)制定网络年度辐射环境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信息的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
作
(四)组织编制《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季报、年报、筒报》、《全
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年鉴》、《辐射监测工作通讯》,以及《国家核
安全局年报》和《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相关章节
(五)技术中心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六)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业务、经验交流
第八条各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领早,将信息工作纳入年
度工作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本单位辐射环境信息的收集、加工和管理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并对所报
送的数据和信息质量负责;
(三)接受技术中心有关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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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技术中心和各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不断加强辐射环
境信息网络建设,使之覆盖面全、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
第十条要加强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建立
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自动化管理,保证信
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三章辐射环境信息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各网络成员单位应指定二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
日常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全国辐
射环境信息网的接口
第十二条信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辐射环境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有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详细了解本单位
辐射环境监测和所在地辐射环境管理状况,有较强的辐射环境信
息意识;
(三)具有较强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善于
站在全局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事物
(四)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既能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又要
确保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为信息员提供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办
公设备等各种便利、必要的条件,使其能及时了解单位工作动态。
第四章辐射环境信息的报送和发布
第十四条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传输
(一)技术中心为辐射环境信息网数据中心,建立全国辐射
环境监测数据库。各网络成员单位按技术中心的统一要求建立省
级数据库。各网络成员单位非涉密数据通过辐射环境数据专网实
时传输至全国数据库,实行数据的统一处理和发布
(二)涉密数据传输和机房建设按照国家相关保密传输规定
第十五条年报、简报报送:
(一)报送格式:各网络成员单位按照《輻射环境质量监测
年度数据报表格式》填写;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各网络成员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在
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技术中心报送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的年度监测数据报表,同时以光盘提交电子文档
(三)报送内容:全年度本辖区所有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数
据、变化趋勢和监测结论,监测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监
测方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技术中心编制完成后,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
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季报报送
(一)报送格式:各网络成员单位按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季度数据报表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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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方式和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每季度最后一个
月的15日前向技术中心报送当季监测数据报表,同时以光盘形式
提交电子文档。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监测数据,应立即
将异常数据及其原因报送至技术中ハ
(三)报告内容:对照《关于报送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
批国控点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及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监测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环辐监[2007312号)和《关于印发く全国辐射
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通知》中规定的监测内容和《关于确定
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一批国控点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168
号)中规定的点位,根据监测对象的采样频次确定报送内容
(1)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各季度上
报当季的监测结果;
采样频次为2次/年的监测对象(如瞬时陆地γ辐射空气吸收
剂量率、γ累积剂量、气溶胶、沉降物、降水、地表水、水源地
饮用水等),其监测结果在二、四季度上报
采样频次为1次/年的监测对象(如气氚、土壤、地下水、海
水等),其监测结果在三季度上报.
(2)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
輻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各季度
报当季的监测结果;
采样频次为1次/季的监测对象(如核电厂的陆地γ辐射空气吸
收剂量率、γ累积剂量和气溶胶等),各季度上报当季的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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