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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T 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pdf

  • 上传人:baley139
  • 文档编号:85439462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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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GBT 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6739.2 2004 汽车 维修 开业 条件 部分 专项
    资源描述:
    ICS43.180
    R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2-2004
    代替GB/T16739.3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2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2004-01-06发布
    200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16739,2-2004
    目次
    前言
    D444中中中4自4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D=+4专·==
    4通用条件
    5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HB/T16739.2~-2004
    前言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一一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一一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2部分,代替GB/T16739.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本部分与GB/T16739.3-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
    维修的经营范、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关于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一关于设备条件,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汽车新技术
    新装置的汽车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ロ。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
    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风田、张学利、冯桂芹、昊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日任华、苗作民
    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739.3-1997
    GB/T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
    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
    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
    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
    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从事专项维修关鍵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
    4.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
    及时更新。
    4.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
    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5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
    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
    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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