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T 219-2007 硝酸铈.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BT 219-2007 硝酸铈 219 2007 硝酸
- 资源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219-2007
硝酸铈
Cerium nitrate
2007-08-01发布
200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XB/"T219--2007
前言
本标准原标准编号为GB/T4151-1996。2004年将此项国家标准转为行业标准。
本标准与GB/T415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9.90%、9.95%、99.99%三个牌号;
增加了对非稀土杂质SiO2、CaO的考核指标;
-023039A牌号中的SO)2考核指标由0.005%调整为0.01%
0230039D和0230037两牌号中的Cl”考核指标由0.002%调整为0.005%;
对“水溶解试验”的考核调整为对“水不溶物”的考核,考核指标为0.05%。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跃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克平、李穗楠、高宗德、高为正。
XB/T219-~2007
硝酸铈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供制汽灯纱單添加剂等用的硝酸铈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戴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87.1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总量
GB/T12690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6484氯化稀土、碳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GB/T18115.2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铈中、镨、钕、钐、销、钆、铽
镝、钬、、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要求
3.1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牌号
REO
希土杂质/REO
非稀土杂质
不小于
水不
不小子 Laao, Pre C:N2 O Sm203 Y2OIFe2 0 Sio2 Ca0 Pbo PC13-iso2-「C!-「溶物
023039A3919.9910.00410.00210.00210.00110.010.0050.020.00210.0110.050.010.020.05
023039B3919.950.0210.00510.00510.00510.6510.0010.00510.00510.0110.00510.010.020.05
023039C399.90.040.0210.0210.0110.010.0010.0050.0050.0110.050.010.0020.05
023039D3999.50.10.10.110.110.10.020.020.010.010.00510.050.0050.05
Tcea EH Eh.o
合量1.0
0.0510.050.0110.010.0050.050.0050.05
3.2外观
产品为无色颗粒状结晶体。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稀土氧化物总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2687.1的规定进行。
4.2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8115.2的规定进行。
4.3非稀土杂质含量(除SO2~、PO)。3~外)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硫酸根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XB/T219~-2007
4.5水不溶物和磔酸根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6484的规定进行。
4.6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7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梭验规则
5.1檢查与验收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取群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小于10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
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表2
件(袋)数
6~49
50~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件(袋)数的10%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整数
取正整数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
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桶(箱、盒)外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防潮”等标志或字
样。产品应密封装于塑料瓶或塑料袋中,每瓶(袋)净重1kg、5kg、10kg、50kg。瓶(袋)置于铁桶(木
箱、纸盒)中,每桶(木箱、纸盒)净重20kg、50kg。
运擒、存
运输时应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聲。
6.3质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本标准编号;
f)检验日期;
g)出厂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840296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