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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1].doc

  • 上传人:xiaohong12
  • 文档编号:84005717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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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防火门 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
    资源描述:
    编号:CCCF-XSRK-OO2: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
    目 录
    1.总 则 2
    2.认证模式 2
    3.认证的基本环节 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 认证的申请 2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
    7.认证标志 7
    8.申诉和投诉 7
    9.收 费 8
    附件一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9
    附件二 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0
    附件三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1
    附件四 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59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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