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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剂部分).doc

  • 上传人:duankaixin
  • 文档编号:84695335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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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消防 类产品 型式 认可 实施 规则 灭火剂 部分
    资源描述:
    编号:CCCF-XSRK-OO1:2009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剂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9-12-15第三次修订 2009-12-25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1 总 则 ……………………………………………………………(1)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
    3 工厂条件检查 ………………………………………………… (1)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3)
    5 审核发证 ……………………………………………………… (4)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 (4)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
    8 投诉和申诉 ………………………………………………… (10)
    9 收 费…………………………………………………………… (10)
    10 附 则 …………………………………………………………(10)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工厂监督检查;
    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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